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电池入户充电引发火灾 电动车公司被判赔10万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30 13:08

3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年来关于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例。一名居民将电池带回室内充电引发火灾,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告上法庭后,法院认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判定电动自行车公司赔偿10万元。

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张英周介绍,2016年1月12日,于某以2000元价格在某公司购买电动自行车一辆。2019年5月18日上午11点半左右,于某在家中客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时发生火灾。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鉴定,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于某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告上法院,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在外租房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各类费用33万余元。

销售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不是他们销售的,原告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公司尚未成立。

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辩称,电动自行车除电池外的其他部分是其生产,火灾系原告违反规定在自己家中充电导致,且充电时无人值守,没有做好防范工作,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电动自行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缺陷,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于某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下,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应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于某在无人看护的前提下,将电动自行车放在家中充电致使火灾发生,对火灾事故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对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均不申请鉴定,且火灾事故必然会造成房间、客厅、墙面及房屋内相应财物等损毁,以及原告不能居住使用产生的租金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原物的价值、折旧及重置的必要性并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某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产品责任案件中,原告于某应首先对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鉴于各方均不愿对损失申请鉴定,且损失客观上已必然产生,因而法院采取了酌定的方式。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损失大小是该类案件的常用方式。对损失责任比例的划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

原告于某应知晓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但其在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疏于履行妥善管理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及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法院判定原告于某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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