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北京青年报记者3月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中看到,目前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中已经增加了“婴幼儿照护费用”一项,这也是目前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的第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余六项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根据APP中的提示,纳税人在填报“婴幼儿照护费用”信息时,需要提供子女身份信息,包括子女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子女出生日期等;同时还可选择性提供扣缴义务人信息,包括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完整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据了解,婴幼儿出生后通常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据了解,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这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可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税人没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