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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年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24 16:53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24日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根据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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