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订合同后又嫌弃房价过低,单方将定金及利息退还买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对于市民黄女士而言,2020年发生的一桩房屋交易纠纷,让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房没卖成,还被推上被告席,被索赔20余万元。
南都记者获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黄女士被认定违约,需支付买家10万元违约金。
房东:女儿因疫情不能回国办过户,取消卖房被索赔20余万
据黄女士介绍,其和女儿在珠海市斗门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面积92.73平方米,自己占1%的份额,尚在美国留学的女儿占99%份额,2020年其通过微信联系当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委托出售房屋。
不久,中介公司便找到了买家卢先生夫妇。同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房屋合同》,约定黄女士以103万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卢先生夫妇,买方在合同签订时应支付5万元定金。
合同还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卖方承担”。
翌日,双方又签订《价格确认书》,再次确认了购房价格等内容。不料几个月后,这起交易骤起风波,导火索是黄女士要取消合同,不卖房了。
谈及原因,黄女士自称另有隐情,其女儿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当时在美国留学,因疫情无法按预期时间回国,无法进一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且在《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上,中介公司未得到其女儿同意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涉案合同应当无效,而且其早在同年8月2日就退还了买家支付的定金,还另外支付了75元利息。
不久,黄女士就被买家以单方违约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违约金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买家:黄女士卖房后嫌价格低了,单方违约
对于黄女士的说法,买家卢先生夫妇并不认同。
在法庭上,卢先生和妻子提供了两人与黄女士沟通的录音光盘等证据,称黄女士是在签订《三方合同》后,嫌出售的房屋价格过低,单方违约取消合同,其称女儿在国外因疫情无法回国、无法办理过户只是个幌子。
卢先生和妻子同时反映,2020年8月2日,中介公司组织其和房东黄女士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黄女士在三方合同尚未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于当天退还定金及利息,实质上是单方悔约行为。
卢先生夫妇出示的一段录音证据还显示,其曾联系黄女士询问为何单方退购房定金,当时黄女士称:“不管了,我说退还那个押金给你,你喜欢怎么告就怎么告。你不想取消合同的话,是要一直拖着吗?”。
录音中,卢先生的妻子表示:“我都肯等了”。黄女士则回答:“那就单方取消,你肯等,我这两年女儿回不来我房子要出租你接受得了吗”。后来的法院判决书对这段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卢先生夫妇认为,黄女士随意悔约的行为无视合同的严肃性,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即20.6万元。
对此,黄女士承认,其说过关于售房价格过低的话,但这是在签订合同当天没有收到定金前说的,是不能如期收到定金的抱怨话语,不能视作取消合同的根本原因,其也不清楚单方退还定金是毁约行为。
法院:黄女士违约应赔偿买家10万余元
买卖双反各执一词,真相究竟是什么?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收取定金后,房东又单方退还定金和利息不再卖房,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因争执不下,黄女士与卢先生夫妻各自踏上法律维权之路,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于近日迎来了最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从事实考虑,案涉房屋系黄女士以女儿名义购买并登记99%产权份额的。即案涉房屋的实际投资购买人和处分权人实质上是黄女士。从卢先生夫妇提供的证据及录音光盘内容结合中介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是黄女士在签订《三方合同》后嫌出售的房屋价格过低,想达到取消合同目的。
法院认为,房东黄女士随意悔约的行为是无视合同的严肃性,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以卢先生夫妇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黄女士应向卢先生夫妇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同时赔偿5000元律师费,一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黄女士负担4000元。
黄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