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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兼)鲁曼:建议专项立法公诉“网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3-05 19:54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5日在京开幕。就在全国两会召开前不久,频出的互联网暴力案例引发社会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全国两会上,有全国人大代表就制止“网暴”递交代表建议。

就此,北青报记者对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江苏省委副书记(兼)鲁曼进行了专访。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北青报:如何界定“网暴”?

鲁曼:目前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界定。一般指以网络为媒介,通过捏造事实或者无端谩骂等方式,发布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名誉、精神等造成损害的行为。有研究者认为,网络暴力具备五个基本属性:意图、重复性、权力失衡、匿名性和公开性。

我个人给出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指的是反复和故意使用数字技术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骚扰或公开羞辱,发生在线上社交空间中,例如社交媒体、论坛,甚至电子邮件、短信等。

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括网络诽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类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北青报:哪些因素导致“网暴”愈演愈烈?

鲁曼:网络环境本就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而数字技术的更新,让网络暴力的实施成本越来越趋近为零。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人从操作层面可以零成本地通过移动设备向另一个人诉诸网络暴力。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激发了施暴者内心“恶”的一面。

此外,网络暴力可以以非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这意味着,施暴者在互联网上施暴后并不会受到当事人或其他网友对等的回应。这客观上造成了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产生了某种权利上的不平衡。

受害人难以躲避“网暴”

北青报:相比线下的暴力、侮辱行为,“网暴”造成的伤害有什么特殊之处?

鲁曼:在网络暴力中,受害者通常无法逃避他们遭受的辱骂和骚扰。与现实生活中遭遇暴力事件不同,只要不隔绝通讯手段,受害者所遭受的暴力行为可能永无休止。而现代生活中,杜绝通讯工具显然是不现实的。很大程度上,“网暴”受害人很难主动规避、躲避“网暴”。另外,由于网络对第三方的公开性,这种伤害客观上又被放大了。

北青报:“网暴”的伤害具体有哪些?

鲁曼:根据受害程度,我总结了一些“网暴”受害者所受影响的类型:痛苦、恐惧、情绪波动;敏感、易怒,无法正常处理社交关系;社交隔离、自我否定;堕落,主动放弃学业、事业;药物滥用,自毁自伤甚至轻生。

北青报:哪些人容易遭受“网暴”危害?

鲁曼: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网暴”的受害者。而遭遇“网暴”后,不同类型的人所受到伤害程度不一。一些内心强大、积极乐观的人大可一笑了之。但生活中本就不够自信的人往往很难从“网暴”阴影中走出来,比如青少年、女性、低收入群体等。

建议专项立法

北青报:“网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您有何建议?

鲁曼:网络信息的传播离不开平台,因此首先应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图片、文字、语音信息有所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侵权、“网暴”信息。另外,应该由平台为受害人设计有效的申诉渠道。对于甄别出来的施暴者,平台应有惩治措施或向有关机关的反馈渠道。

诚然,我们注意到在很多社交软件、游戏平台中,已经设置了相关机制。但我认为,对于平台预防、惩治“网暴”的审查责任,还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另外,建议针对“网暴”进行专项立法,让惩治施暴者有法可依。

最后,针对“网暴”受害者,尤其是心智仍未成熟的青少年,建立健全专门的心理辅导、纾解机制。

北青报:既往已有“网暴”案件判例,为何还要专项立法?

鲁曼:当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

客观上这给惩治网络中的施暴者造成掣肘,应考虑进行归纳总结,专项立法。在理清、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北青报:既有法律法规中对“网暴”的惩处力度如何?

鲁曼:整体而言,我认为既有法律法规中言明的惩处力度是偏轻的。

目前刑法中对侮辱罪、诽谤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并且,侮辱罪和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联最紧密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定罪,刑期也大都不会超过三年。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行为,这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以及打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

因此,建议在侮辱罪、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另外,可考虑修改刑法中对诽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规定,将诽谤罪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公诉犯罪。比如,在自诉人同意或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行使诽谤罪的侦查权、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岩
编辑/赵红信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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