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审计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审计机关在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
这些账户信息可能被查询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审计机关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正是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通知》应运而生,对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做出规范。
《通知》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审计机关查询的账户和存款,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账户,以及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的资金账户的资金。
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内容、金额、账户余额情况、交易资金流向、交易设备和网络信息、第三方支付信息等。
在查询时,审计机关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或拷贝电子数据,但不得带走原件。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注明来源并盖章。
此外,在信息安全方面,《通知》强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在查询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审计机关查询单位、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情况和内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审计工作有助于维护经济安全,减少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这些问题给国家带来的损失。
加强金融账户透明化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与2006年版相比,本版《通知》有两处改动值得关注:
一是审计机关可审查的账户范围扩容,将保险公司、保险账户囊括进来。
对此,一位审计业内人士指出,凡是资金量大、资金来源不明且可能存在财产转移风险的账户都需加强监管和透明化管理。
“保险业每年四五万亿的保费收入需要纳入审计范畴。对保险业而言,保费收入的资金来源变得更为透明、安全、合法合规,反洗钱更容易,业务经营更放心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介绍道。
二是进一步强调了信息保密的重要性,要求审计机关、金融机构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此,董希淼认为,无论是审计机关还是金融机构,在落实《审计法》的同时,也要落实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受理的权限进行查询,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流程推进审计活动,不能超范围查询,也不能逆流程查询。
金融机构既要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账户以及存款信息,又要注意不能超越范围,对审计机关提供的协查通知书等必要文件做好审核。
上述审计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提升信息安全能力方面,金融机构需规范信息安全管理,可通过系统加密保护账户信息,同时培养信息安全建设的企业文化。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