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金银花案”原告撤诉:有企业提起反诉,有企业等最高法再审
澎湃新闻 2022-01-25 13:20

近日,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以侵犯“金银花”商标为由起诉索赔千万,引发关注。随后,澎湃新闻独家披露,“金银花”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撤销理由包括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已属注册不当。”

报道刊出几日后,1月24日,代理多家被诉企业的两名律师介绍,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原告撤诉通知。“既有已经开完庭的案子以撤诉结案,也有未开庭的案子原告直接撤诉。”

但两名律师表示,被告企业对于原告的撤诉并不接受,有的已经向法院寄出了不予撤诉申请书和反诉书,反诉原告存在恶意诉讼;有的此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最高法已经受理。

“商标早在27年前已撤销”被披露后,原告申请撤诉

近日,江西省保健与消毒产品行业协会60家企业因生产了“金银花花露水”等产品,被“金银花”商标持有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起诉,总起诉金额约1200万元,绝大多数判决中,企业被判侵权并赔偿。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月13日,碧丽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开庭公告123起、法律诉讼79起,全部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有律师统计到111份碧丽公司为原告的裁判文书,“估算下来,碧丽公司在上百起诉讼中,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元。”

被告企业接受采访称,金银花作为我国传统的中药植物,国人普遍使用,国家药典也有记载,其作为花露水的成分突出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不侵权。

更重要是的是,“金银花”注册商标早在1995年就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撤销。被告企业代理律师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到的商标档案也显示,199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下达了《“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对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予以撤销。

上述裁定书认为,“金银花是一种常见中药材,有清热、消炎作用,使用于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中含有金银花成分而有药用作用。如果此类化妆品中确实包含了金银花,则被申请商标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据此,‘金银花’作为化妆品商品的商标,已属注册不当。”

但在随后二十多年中,该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在未有公开证据显示已恢复权利的情况下,经过了两次转让,最终由碧丽公司受让取得。2019年起,碧丽公司批量进行金银花商标维权诉讼。

对此,很多被告企业感到困惑。“1994年已经撤销了的商标,为什么1999年还能转让?好比一个人被判死刑枪决了,过了几年又活过来了,还又招惹是非。”江苏一位企业负责人说。

对于金银花商标被撤销一事,澎湃新闻试图联系碧丽公司法务毛先生未果。而曾代理碧丽公司多次诉讼的律师张婉芳,则得知记者身份后表示“电话打错了”。

澎湃新闻“金银花”商标案报道发出后,赵智庆介绍,1月21日他收到了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发来的通知,称碧丽公司诉河南百消丹华南药业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结,结案方式是“撤诉”。

代理江西多家企业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介绍,1月24日他也收到了上海徐汇区法院的通知,告知其原定于2022年1月25日的开庭,由于撤诉取消。

被告反诉原告恶意诉讼,要求赔偿合理开支

对于原告的撤诉,有被告企业并不买账。

马式辉介绍,根据被告企业委托,他们向部分法院寄出了申请书,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理由是,被申请人的商标早在1994年被撤销,其向他人主张侵害商标权没有权利基础,属于恶意诉讼;诉讼中,案外人及律师已经多次告知其权利基础存在问题,而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被申请人早已取得1994商评委的撤销裁决书,但未向法院提供,属于故意隐瞒涉案重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与此同时,部分企业还向法院寄送了“反诉状”,要求碧丽公司就其恶意诉讼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

反诉状中称,反诉人使用“金银花”系正当使用,碧丽公司无权干预和禁止。碧丽公司没有商标权,涉嫌通过诉讼牟利。“根据不完全统计,原告通过案件可能获赔的金额近1000万元人民币。而碧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3.33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仅7.9998万元人民币,2016年原告碧丽公司的净资产、利润为负,盈利能力极低。经过2022年1月16日现场调查,碧丽公司原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已经人去楼空,破败不堪,根本不具备任何生产能力。周围居民均声称碧丽公司搬离生产地址3年。”而反诉人因被反诉人提起的恶意诉讼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以及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等。

律师赵智庆介绍,对刚收到的撤诉,其代理的被诉企业暂时接受,因为他们正静待他代理的另外两起案件的结果。一起是已向江苏高院上诉,二审已经开庭尚未下判的案件,还有一起是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并获受理,目前正等待裁决的案件。

递给最高法的再审申请书认为,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权利存在重大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予查明,碧丽公司对商标被撤销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导致案件重要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申请书还指出,碧丽公司如将“金银花”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上,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如果对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保护,损害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关文书显示,最高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该案再审申请。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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