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死刑!“江西吉水杀医案”终审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16 18:27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吉水杀医案” 终于尘埃落定。

1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江西高院获悉,该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曾某升的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法核准。

2021年1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案件,该院急诊科医生胡某云,被一名男子曾某升持匕首连捅多刀后,不幸去世。之后,曾某升一审被判死刑。

对医生诊断不满 产生报复杀害念头

2021年1月26日9时许,江西吉安市吉水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医事件,该院心内科医生胡某云在病房查房过程中被曾某升持匕首刺伤,曾某升被现场医护人员、病人及家属合力制服。1月27日凌晨3时12分,胡某云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38岁。同日,曾某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

2021年9月,吉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吉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曾某升认为被害医生胡某云没有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而且对其病情描述过重,由此产生不满。2020年底,曾某升自感身体健康每况愈下,遂产生报复杀害胡某云的念头。

2021年1月11日,曾某升在某厨具店购买一把屠宰刀,并与早年拾捡的一把匕首一起藏于家中卧室衣柜内的斜挎包里。1月26日上午,曾某升背着装有匕首和屠宰刀的斜挎包,从家中出发乘坐黄包车来到吉水县人民医院作案。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云系被锐器刺伤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赵某明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升患有焦虑障碍,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判决下达后,曾某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也提出,医方也存在相应过错,不排除医方存在过度医疗情形。辩护人称,该案根源在于曾某升去医院就诊,医方对其心脏作出“有问题的诊断”,“医生给出的诊断是否正确,依据诊断结果是否需要曾住院治疗及支付相关治疗费用,给出的诊断结果能否导致一个正常人产生相应焦虑?”

“现实中,医患矛盾普遍存在,不排除医生也存在相应过错。”其辩护人称,具体到该案,曾某升取到心电图,并去其他医院复查,发现并没有如医生诊断所给出的“严重”情形,故而引发后续冲动行为。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医方存在诊断失实及过度医疗情形。同时,辩护人还建议二审重新对曾某升进行精神鉴定。

医院未过度医疗 凶手持匕首行凶影响恶劣

2021年12月14日,该案在江西高院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关于曾初升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院方存过错”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主要依据是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该审查意见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与曾某升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经查,该意见书审查论证人胡志强、庄洪胜虽具有法医学司法鉴定人资格,但咨询服务中心不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

吉水县人民医院及被害人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是否规范,一审法院依法向吉安市某医院心血管内科临床医生王某某、彭某某、肖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三位临床医生证实:根据曾某升住院病历记载,曾某升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且长期口服降压药,入院前门诊测量血压 190/100mmHg,入院复测血压148/112 mmHg,入院查体,脉搏、心率均为117次/分,可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 (高危) 和窦性心动过速。“不能因为对症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就否定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高血压病3级 (高危) 和窦性心动过速的诊断。”

江西高院审理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根据曾某升主诉的头晕、胸闷、双下肢乏力等不适症状及其高血压病3级(高危)、窦性心动过速的病情,为防止高血压病3级 (高危)可能发生的脑卒中、心力衰竭、冠心病、肾功能不全、主动脉夹层等并发症。收治入院做进一步检查,并向其亲属下达病重通知书符合诊疗、告知规范。曾某升入院后经治疗,其血压、心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临床症状有明显好转,治疗有效。

曾某升住院总费用4189.31元(其中自付金额1466.79元),除去常规检查费用,治疗用药费只有259.46元,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用药合理,不存在夸大病情、为增加业务收入而过度医疗的情况。

综上,《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吉水县人民医院对曾某升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医疗过错与曾某升出现的焦虑、抑郁状态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提出被害人未及时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曾某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该案有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江西高院认为:上诉人曾某升因不满被害人胡某云、赵某明的医疗行为,心生怨恨,持匕首刺被害人,致胡某云死亡,赵某明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升上诉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升虽有坦白情节,但其为泄愤报复,事先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公共医疗场所持匕首行凶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故曾某升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经江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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