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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好意搭载同事出车祸赔90万元 律师:“好意同乘”不免赔可减轻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12 16:33

厦门的戴某好意搭载同事王某回家,没想到路上发生车祸,同事王某身亡。王某家属向戴某索赔130万元。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戴某承担70%责任,赔偿王某家属90万元。此案引发网友讨论。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也有类似“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有被判承担70%责任。律师表示,《民法典》明确“好意同乘”责任规则,机动车使用人不免赔,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90万引热议

据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日前消息,去年年初的某一天,戴某驾驶轿车下班顺路载同事王某等人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本事故责任经海沧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戴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戴某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标准双方僵持不下。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家人作为死者王某的继承人主张戴某赔偿其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此前也有“好意同乘”案司机被判担责7成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案在网上引发了不少讨论。

“搭便车”或 “搭顺风车”行为又叫好意同乘,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也有“好意同乘”机动车使用车被判承担责任的情况。据成都日报报道,在四川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秦某驾驶一辆非营业货运的轻型货车,搭乘朋友张某,行驶途中,因秦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有效路面后冲入公路基下,造成张某受伤。经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秦某承担本次全部责任。张某后将秦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搭乘秦某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依照《民法典》规定,应减轻秦某的赔偿责任,结合事故的发生情况,法院认为张某对自身的损害应承担30%的责任。

在河南发生的一起案件中,尹某和叶某系同村村民,尹某出于好意,在未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同意让叶某搭乘其车辆。后尹某驾驶其小型客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乘坐尹某车辆的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尹某与贾某负同等责任,叶某无责任。另查明,贾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尹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尹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法院考虑到尹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判定被告尹某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70%责任,另外30%责任由原告叶某自行承担。

承办该案法官表示,尹某虽在本次事故存在侵权责任,但其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良好动机、善意的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在此情况下如不适当减轻其责任则有违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减轻尹某的赔偿责任。

在广州的一起案件中,刘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王某。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某9万多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王某自负30%的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且因好意搭乘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刘某、公路管养中心及王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

律师:可减轻责任非免除责任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在好意同乘案件中,如果出了事故,司机需向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会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需要减轻司机多少责任,法官会根据司机的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案情,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案当中,法院判定司机承担70%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

实践中,如果司机酒后驾车,或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看手机、短信,或者超速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搭乘人不系安全带等情形,则可认定为搭乘人存在过错。 “作为司机,如果碰到好意同乘的情况,还是应当谨慎驾驶,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为社会公德所提倡,但是法律并不完全免除其赔偿义务。国家法律鼓励司机的好意施惠行为,但是由于其个人的先行行为,其应当承担被施惠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其虽然可以减轻赔偿,但并不免除赔偿。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也表示,《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规则,只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非免除责任。所以,侵权人仍然要负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酌定减轻而已。酌定减轻标准,需要从侵权人的事故责任等多方面考虑。徐律师也提到,虽然本案侵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考虑一般机动车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费用,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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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匡小颖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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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77****4402
0
真是好心没得到好报,现今社会尤其是借车的,搭你便车的,能婉推就推了!
01-12 18:26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