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关于打击新闻敲诈、虚假新闻典型案例的通报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22-01-10 21:40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假新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前期搜集了上市公司遭受自媒体、媒体采编人员及假记者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典型案例,并于11月中旬开通了举报通道,开通以来受到了上市公司群体的广泛关注。

资本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需要媒体全面、准确、客观地报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群体欢迎并积极配合媒体对企业正常的新闻报道,但新闻敲诈、虚假新闻等乱象,使上市公司深受不良影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现通报一批协会征集到的已查处案例,希望广大媒体、自媒体从业者引以为戒,也希望广大上市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不良媒体作斗争。中上协将继续积极配合中宣部等十部门相关工作,营造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新闻监督环境。

案例一:自媒体人敲诈上市公司,获刑七年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自媒体人沈来艳(男,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杭州浙商银行员工)在其注册的“商行与投行”的微信公众号和“雪球网”账号上,发表上市公司的负面文章并留下微信联系方式,利用企业对媒体刊登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采用有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方式,以合作费、补偿费等名义向上市公司索取钱财共计25.5万元。

2021年3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来艳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案例二:记者敲诈勒索拟上市公司,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罗平华为证券时报记者,陈某锚为证券时报财经公关,二人系证券时报同事。2013年5月罗平华向陈某锚提出某公司正在准备上市,可以利用发布该公司负面消息的方式对实施“媒体控制”,进而索要巨额财物。由罗平华负责策划和文稿撰写,陈某锚负责进度联络,陈某锚之弟陈某濠负责同某公司交涉并提供收款账号。陈某濠用罗平华提供的电话联系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史某某,称掌握该公司负面材料,并将罗平华撰写的一篇带有联合境内外知名媒体揭发该违规操作上市、虚报财务信息、偷税漏税等内容的电子邮件发给史某某,以此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撤回了IPO材料,中止申请上市,亦中止了与陈某濠的联系。2013年6月,陈某濠再次向该公司发去由罗平华杜撰的包含该公司走私、欺骗上市等主要内容的电子邮件,威胁该公司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否则就将相关资料发布给各知名媒体。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陈某濠、罗平华、陈某锚被抓获归案。

2014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宣判罗平华、陈某锚、陈某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布某拟上市公司负面消息为名,敲诈勒索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罗平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陈某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陈某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冒充新闻记者敲诈勒索上市公司高管,获刑十年半

2020年3月至4月,符丹青冒充新闻记者,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分别向上市公司高管投递邮寄,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合计获取敲诈额134万元。

4月17日收到敲诈信的成都先导董事长李某于4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符丹青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四:发布虚假新闻,记者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受他人钱财,对上市公司进行恶意歪曲报道,捏造公司“虚假销售、财务造假”“大施财技、虚增利润”“打折甩卖、利益输送”“畸形营销”等虚假新闻,在《新快报》上持续发表,引发其他媒体、各类财经杂志、主流网站的高度关注,腾讯网、新浪财经、搜狐财经等媒体数次转载。2012年11月至12月,《环球企业家》先后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官方网站及书面刊物上刊登文章,捏造虚假事实,恶意攻击上市公司。《环球企业家》在引用相关观点后发表的众多不实文章,亦被搜狐、网易等主流网站进行转载,另有几十家媒体、杂志等引用该不实文章进行传播。

在前述重大虚假舆情持续发布、发酵期间,公司积极对不实信息发布澄清公告,逐一进行澄清,并对陈永洲发布不实文章的行为即刻报警。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经法院判决,陈永洲获刑1年10个月。

案例五:记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非法利益,相继获刑

2013年1月以来,《西部时报》甘肃记者站站长马玉华、山西记者站站长田华伙同他人多次利用新闻采访的职务便利,以曝光山西省地方干部、企业涉嫌违法的问题相要挟,牟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中,马玉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元(其中50万元未遂);田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中50万元未遂)。2013年12月23日,马玉华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田华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六:《中国经济时报》及其记者利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获刑六年半

2010年10月以来,《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郗永丰担任该报社河南记者站副站长(主持工作),与该报记者李某鹏、原记者耿某安、事业发展中心主任乔某栋、河南记者站工作人员刘某涛等人,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0年10月起至案发,郗永丰在担任副站长期间,涉嫌贪污、受贿、强迫交易金额共计126万余元。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明,中国经济时报社河南记者站违法从事报刊发行等经营活动,以曝光负面消息为名向基层勒索财物、介入企业经济纠纷、强迫企业搞有偿宣传,牟取非法利益。针对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站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问题,2013年12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了中国经济时报社河南记者站,吊销郗永丰、乔某栋、李某鹏的新闻记者证,并将涉案记者及耿某安、刘某涛列入不良从业记录。中原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郗永丰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判处郗永丰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案例七: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受法律严惩

2009年8月至2014年9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原总裁沈颢为谋取经济利益,由沈颢确定考核办法与具体指标,与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广告、运营公司互相勾结,选择正处于拟上市、资产重组商业敏感期等情形的企业,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采取有偿撤稿、删稿,不跟踪报道等“有偿不闻”的方法,以广告费、赞助费等名义向四川郎酒集团等9家被害单位索取钱财共计728万余元。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沈颢等及其统一掌控的相关媒体和运营、广告公司,通过上海润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麒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财经公关公司,利用登载负面报道给被害单位施加压力,或例举因未投放广告导致上市失败事例,或利用被害单位担心出现负面报道的恐惧心理,迫使70家被害单位签订广告合同,涉及金额1897万余元。

2015年12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颢和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等明知处于上市、拟上市、资产重组等情形的企业被负面报道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上市或收购受阻等严重后果,仍然凭借媒体的特殊地位,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产生的恐惧心理,采取登载负面报道或将继续跟踪报道等手段,要挟企业以广告费等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媒体删、撤负面报道,或不再跟踪报道。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沈颢在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了组织作用,并且直接参与部分行为,应当追究沈颢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与财经公关公司相互勾结,由财经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刊发的负面报道,或由财经公关公司例举负面报道可能造成企业上市失败等严重后果,对企业进行威胁,致使企业违背自身意愿,接受财经公关公司和媒体要求的广告等服务。被告单位的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强迫交易罪是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相关媒体与财经公关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涉案的财经公关公司虽然不属于新闻媒体,没有删、撤负面报道和不予跟踪报道的权力,但其利用和媒体的关系,伙同媒体胁迫被害单位接受广告等服务;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明知涉案财经公关公司利用负面报道胁迫相关企业接受广告等服务,仍配合为其删、撤负面报道和不予跟踪报道,二者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形成犯意和行为的共同体,依法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该系列案件中相关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所涉职务侵占、行贿受贿、虚开发票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单位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94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单位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544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来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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