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拍案|“青花椒”成商标别人用就侵权?有商家被判赔20万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5 22:17

用了“青花椒”三个字就要赔钱?四川多家餐饮店因店招、菜名以及菜牌上含“青花椒”三字被告上法庭,原告均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这不禁让网友想起了前不久的潼关肉夹馍事件,直言此次维权有“碰瓷”之嫌。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商家因侵权被万翠堂索赔200万,法院最终判赔20万。12月25日下午,万翠堂董事长左正飞回应媒体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正尚律和)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已责令正尚律和撤回全部诉讼,并停止与其合作,以及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事件

用“青花椒”就是侵权?

据媒体报道,全国数十家餐馆因店名、菜谱、菜碟等处带有“青花椒”的字样,遭到万翠堂起诉索赔,其中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就有十余商家。万翠堂认为,自己注册了“青花椒”商标,被起诉的商家在招牌、菜单等处有“青花椒”的字样就是侵权。

有成都餐饮业主表示,自己10月底就收到了法院传票,最后法院判赔偿对方3万元。青花椒是一种常见的调味品,也是四川一些青花椒种植大县的地理标志。这些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 

24日,四川省烹饪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青花椒鱼是一道传统的川菜,很早就产生了,不但有青花椒鱼,还有花椒鱼等等。目前,部分被诉餐馆已经相互联系,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观点

有恶意诉讼之嫌 可提起商标无效宣告

四川省花椒产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王明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从12月23日开始,促进会已关注“青花椒”商标侵权一事,并与行业专家、各地花椒协会、律师、商标代理机构针对此事讨论分析。目前,已向各花椒企业提供法律援助。

王明珏认为,“青花椒”是花椒的一个品种。如果该公司通过恶意诉讼造成使用商户的经济损失,这是不妥当的。“也有同仁提出青花椒就是花椒的一个种类,也是属于公用名称,这是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即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

王明珏告诉记者,经过行业专家、律师讨论及研判,因该公司起诉的餐饮店数量较多,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该公司可能不是恶意注册商标,但或许是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

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多次拨打万翠堂公司相关电话,均未得到回应,有媒体从该公司工作人员处得到的答复为,公司对此事不作任何回应,公司也没有告知其如何回应媒体。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则表示,青花椒侵权一事他们已关注。商标注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已向他们反映此事。店家也可以向商标局提起无效宣告,如果成功,万翠堂就不再拥有“青花椒”商标权。

判例

被诉店主申请商标无效却失败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18年2月,万翠堂就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开始了诉讼,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有7条记录。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7年, 万翠堂将青岛刚成立一年的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以下简称“台食工坊”)告上法庭,索赔30万。

2016年4月6日,万翠堂从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 “青花椒”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饭店、餐厅、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酒吧服务、快餐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等。

5个多月后,台食工坊注册成立。万翠堂认为其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使用“青花椒”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台食工坊辩称,青花椒仅是为了定义某种产品及口味,它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与调料,即使已注册,上述两商标无必要的显著性,未起到标示商标来源的作用,即使他人使用也不会有误导消费者的结果,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主要原料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台食工坊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其门头使用含有“青花椒”文字、图案的标识,虽二者字体、图案不完全相同,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将台食工坊的餐饮服务与万翠堂的餐饮服务相混淆,故台食工坊应当停止商标侵权,酌情判令赔偿3万元。

后经万翠堂确认,台食工坊已经将涉嫌侵犯万翠堂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门头牌匾、店堂广告拆除,并将涉嫌侵犯青花椒商标专用权的菜单予以更换。

据了解,台食工坊的负责人在开庭后的第三天对争议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青花椒”是众所周知的一种调味香料,以麻味著称,是餐饮行业不可缺少的原材料。争议商标用在餐饮菜品中,直接表示了口味特点,属于行业的固有属性和特点,是缺乏显著性的餐饮词汇,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青花椒”已被各地商家广为使用,其实际上未取得有别于其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内容的其他含义,此类缺乏显著性的恶意商标被核准注册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但申请最终被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台食工坊提出上诉,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有商家败诉被判赔20万

2018年,万翠堂又将上海的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

被告辩称:首先,万翠堂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没有按照核定的商标去使用,而是将“青花椒”进行横竖排列,未规范使用竖写的“青花椒”三个字,且一直加以“砂锅鱼”进行使用,显然其也是在描述性使用青花椒口味的砂锅鱼。而被告使用的是“好风日青花椒鱼”,其中突出使用的“青花椒鱼”四个字是为了突出口味,此种使用方式是对青花椒口味进行描述性使用,是正当使用,被告不存在侵害商标的情形。

其次,被告获得了“好风日青花椒鱼”商标,申请日期是2017年10月31日,与被告开业时间相符,不存在恶意侵犯原告商标的情形。再次,从音、形、意、字体、排列方式、搭配使用的图案以及最终指向的是鱼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被告在使用“好风日青花椒鱼”标识时一直将“青花椒鱼”四个字同等使用,并没有突出使用万翠堂的商标,被告使用的重点是指向主打菜青花椒鱼的口味,且被告使用的是一个整体标识,包含“好风日青花椒鱼”及图案,还有与湖北襄阳有渊源的两句诗,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故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万翠堂20万元。被告上诉后,终审维持了原判。

2020年,江苏的两家个人经营的店家也因此成了被告,均被索赔8万元。其中一家酒店的店招为“青花椒砂锅鱼(大字)+百姓人家店(小字)”、店门腰线上使用了“青花椒砂锅鱼”、店内菜单上使用了“青花椒砂锅鱼”、店内介绍菜品的宣传广告上使用了“青花椒(大字)+砂锅鱼(小字)”的字样。

而另一家青花椒鱼馆在其门头、菜单等店内宣传中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相似的字样进行推广和宣传,同时,还将万翠堂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名称,侵害了万翠堂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一定的损失,故万翠堂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均作出了赔偿万翠堂15000元的判决。

2021年,四川广安的一家青花椒鱼庄也被索赔1万元,但最终以万翠堂撤诉结案。

解读

万翠堂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若恶意诉讼被诉商家可索赔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认为,此次的“青花椒”事件不免让人联想起之前的“潼关肉夹馍”事件,但两者并不属于同一种性质,是存在区别的。

“潼关肉夹馍”事件,实际上是明确了地理商标不能阻止其他人合理利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而“青花椒”并非是地理商标,其维权方式按照法律逻辑来看,并没有什么太多漏洞。如果餐馆在招牌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使公众产生了混淆,该餐馆可能就构成了侵权。

“万翠堂可以用‘青花椒’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常亮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是不能在方便食品类别中被注册为商标。但是万翠堂并非是在方便食品类别中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而是餐饮住宿类别中注册的该商标。而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青花椒”不在商品本身即方便食品这个类别注册,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不过常亮也指出,四川多家餐馆使用“青花椒”字样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侵犯了万翠堂的商标权。

一方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虽然《商标法》并未禁止其跨类别注册,但是对其商标的权利范围宜作限缩解释,即万翠堂的“青花椒”商标权应限定在他人不能使用其作为餐饮业的招牌,而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如若将其商标的权利范围界定过大,很可能造成一种权利过度保护的效果,比如将用了青花椒的菜或者菜谱上写了“青花椒”字样的行为都认定为侵权,既不利于餐饮行业的发展,也有失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他人存在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据悉,被起诉的四川多家餐馆,有的店面已经经营了十几年,而万翠堂最新一次申请“青花椒”商标权是在2021年,因此万翠堂无权禁止在其申请注册“青花椒”商标权前,已经使用“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在其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常亮建议,被起诉的餐馆若认为万翠堂涉及恶意诉讼,可以请求其赔偿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

万翠堂起诉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维护商标专用权,而是企图通过诉讼赚取利益,被起诉的餐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依法请求万翠堂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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