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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陕西市场监管局: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上涨可处500万元罚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4 13:08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23日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品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规定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告诫书中称,根据陕西省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宾馆酒店等行业领域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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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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