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房屋漏水后可否不缴物业费? 法院: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2 13:00

质保期内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漏水造成业主损失,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从北京门头沟法院的一起物业费纠纷中获悉,业主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原告某物业公司将被告周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拖欠物业费共计6102元。被告周某辩称:对欠缴物业费的期间、金额无异议,但不交费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房屋漏水导致装修损失,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周某所住房屋尚在保修期内,周某所述漏水问题系开发商的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与周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应当缴纳物业费。

对于周某辩称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在于房屋漏水,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瑕疵给付问题,其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物业服务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房屋漏水不能作为周某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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