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运作”一年入职故宫? 然而花了80万三年也没成功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16 15:56

研究生毕业的小罗想在北京找份能解决户口的工作,从父亲那里得知一女培训师宫某能帮忙入职故宫。然而“运作”了三年工作也没解决,打点关系的80万元却被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房租。12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宫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

事件

入职故宫还能落户? 转账80万后却被拉去听讲座

北京一五旬女子宫某是某公司培训师、心理咨询师。2017年8月间,宫某以帮助被害人罗某女儿找工作并办理北京户口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骗取罗某80万元。

罗某陈述,2017年8月,女儿小罗在北京一快印店打印她的简历,准备找工作。“宫某看到后,就主动和我联系说要帮我女儿找工作还能解决北京户口问题,还说可以找到故宫博物院的工作,当时我就相信了。”罗某转账80万元后,宫某称大概需要一年时间运作,一直催到2019年,对方却不正面回答,钱也没有退。

2020年4月左右,罗某和对方说再不退钱就报警了,大概到7月左右,宫某陆续退还14.8万元,之后一直未还钱。“2020年9月,对方给我写了一份协议书承诺2020年10月31日前将钱还清,但一直没有还钱,我2020年11月16日就来报警了。” 罗某称,后来剩余的65.2万元归还,双方私下自愿达成谅解。

小罗介绍,2017年研究生刚毕业的她想在北京找个能解决户口的工作,印象中,宫某就带着她出去过3次,“一次是佛教义理的讲座,第二次是国家图书馆举办的某个讲座,第三次是一个职业技校,参观了一个小的展览室就离开了。但均没有把我介绍给其他朋友,也没有提起帮我找工作的事情。”

宫某供述,2017年她曾在罗某的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后来得知他女儿刚毕业准备找工作。“我说可以帮助其女儿找工作,为了办理这件事,罗某分两次转账的80万元,是用来协调关系的钱。我自己没有能力为罗某女儿办理工作和北京户口。”宫某称,因当时没有钱了,就临时挪用罗某的钱用于支付公司和个人的房租、员工工资、借款等。

受审

女子当庭否认自己诈骗 是求职者自己不愿意才没办成

经查,案发前宫某退还14.8万元。2021年1月12日接民警电话,宫某于2021年1月13日到案。现宫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害人对宫某表示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宫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惩处。

庭审中,宫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宫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双方的行为系民事委托关系;如法庭认定宫某有罪,宫某有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赔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

宫某当庭的供述称,是罗某先提出给80万元,事成之后答谢另算。“我理解80万元是给我的劳务费及答谢别人的钱。”她辩称,为了给小罗找工作并解决北京户口,她找了某学校的主任、某出版集团的人员,后来是因为小罗自己不愿意,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宫某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办理所托事项,其只是向有关人员带被害人女儿咨询相关事项的情况,并未进行实质性工作,不符合 “找关系,托人办事”的一般常理。宫某收取被害人钱款,并将其中人民币68.19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归还欠款,发员工工资等个人使用,并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宫某及辩护人所提宫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未虚构事实,仅是民事委托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宫某有投案情节,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宫某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结果

不服被判十年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因不服判决,宫某向北京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其确实帮助小罗找工作了,自己没有骗钱,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量刑过重。

宫某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宫某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罗某报案内容与事实不符,宫某与罗某之间是民事委托行为;宫某接受委托后,积极地托人在办理所托之事;相关证人证言印证了宫某的确在积极办理罗某所托之事;宫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宫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可能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委托家人退赔了全部款项,罗某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对宫某减轻处罚,在三至十年刑档量刑。

经查,宫某虽向他人进行过相关咨询,但并未有实质性的请托行为,且咨询过程中未涉及支付钱款事项。宫某在取得被害人转账后,均未用于办理被害人所托事项,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证据证实,宫某以帮助办理被害人女儿找工作、解决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8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宫某虽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对钱款性质等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故不成立自首,原判已充分考虑了宫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宫某量刑适当,故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三中院认为,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宫某具有投案情节,已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宫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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