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法学苑丨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增多 警惕新概念陷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15 19:52

12月15日,北京三中院召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通报会,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时的“那些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65后和85后两个年龄阶段人群容易就委托理财事宜涉诉。部分非法理财产品以更贴近年轻人思维的方式包装,如通过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获客、用投资领域新的概念术语宣传炒作等。

而一些号称年收益率在20%以上的机构,吸收的资金并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募集后往往去向不明。投资者前期一般能依约收到高额收益,随后则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情形。

部分非法理财产品以更贴近年轻人思维的方式包装

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三中院通报显示,近年来,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民间委托理财情形也比较多见,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科技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或者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自然人等。近两年审结二审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共125件,其中,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为15件,包括商业银行1件、证券公司4件、期货公司1件、基金公司9件;民间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为110件,占比达88%,其中,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案件数量为40件,作为受托人的非金融机构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信息科技公司,也有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投资机构。

三中院统计,自然人投资者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段是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他们手中有较多的闲置资金;一段是1985年前后出生的年轻人,他们已工作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基于养老、育儿等压力均存在让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需求。两类人群容易就委托理财事宜涉诉表明,部分中老年人投资理财经验不足、风险意识淡薄,又缺乏亲情陪伴,有时难以拒绝销售人员“亲情推荐”,从而忽略对理财产品本身的审查;同时,部分非法理财产品以更贴近年轻人思维的方式包装,如通过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获客、用投资领域新的概念术语宣传炒作等,其中风险亦应警惕。

据三中院通报,近两年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裁定驳回起诉的有26件,占比为20.8%,所涉罪名主要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因利率下行,将闲置资金用于定期存款或者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稳健型理财产品,收益率多在年化5%以下,而部分理财公司往往承诺年收益率在10%以上,甚至达到20%,因而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吸收的资金并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募集后往往去向不明。投资者前期一般能依约收到高额收益,随后则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情形。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 不具有法偿性

三中院的通报会上还通报了一起涉比特币纠纷典型案例。

张三与李四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张三委托李四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李四不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而是获得盈利提成。投资组合是比特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投资理念和策略是以cta量化交易策略,从市场波动中获取收益。双方还约定了盈利分成、亏损负担等具体内容。签订协议后,张三在某网站A账户存入40比特币、B账户存入17比特币,并交由李四托管。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张三两个账户余额的均显示存在亏损。张三主张两个账户共亏损16个比特币,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补偿其8个比特币,如无法返还比特币,则按照比特币相应成交价格支付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比特币的数字账户交由受托人李四管理,双方约定了分红及结算事项,属于虚拟货币交易,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涉案的委托事项因违背公序良俗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现在双方确认《财务顾问协议》期限届满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委托的性质,委托事项完成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张三;同时,委托过程中受托人李四也没有实际获得代理收益。因此,张三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要求李四承担部分损失,以及基于《财务顾问协议》无效主张恢复原状,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三基于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中院法官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的标的应当合法。诸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以该类虚拟货币作为标的进行委托理财,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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