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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财经 | 围绕国产新药GV-971的争议,耿美玉诉饶毅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14 18:05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4日了解到,有消息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学术所长耿美玉研究员诉首都医科大学校长饶毅教授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耿美玉的诉讼请求。

围绕GV-971的争议 所长告校长名誉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饶毅和耿美玉的观点交锋应属于学术讨论范畴,饶毅没有对耿美玉的名誉造成损害,未造成侵权后果。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该案的起因是围绕着首个国产阿尔茨海默病的治疗药物GV-971的争议。

根据法院调查,2019年9月6日,原告耿美玉等26人在英文学术期刊《细胞研究》(《Cell Research》)上发表的署名涉案文章《甘露特纳(GV-971)重塑肠道菌群,抑制肠道细菌氨基酸型神经炎症,从而抑制阿尔茨海默病进展》(中文译题)载明,耿美玉等提出一个肠道菌群失调、神经炎症与阿尔茨海默病(AD)进展间的潜在机制连接:在AD进程中,肠道菌群组成的改变导致苯丙氨酸/异亮氨酸在外周积聚,从而刺激促炎性T(Thl免疫细胞)的分化和增殖。脑内浸润的外周Thl免疫细胞与Ml小胶质细胞活化有关,并导致AD相关的神经炎症。此外,GV-971在中国进行的3期临床试验中已证明是可持续、稳健改善患者认知功能的药物,可抑制肠道菌群失调和相关的苯丙氨酸/异亮氨酸积聚,控制神经炎症并改善认知障碍。

2019年11月28日,被告饶毅用其注册微信名为“Y”的个人微信在有30名成员的微信群“脑计划专家组”及492名成员的微信群“神经科学严肃讨论偶尔八卦群”中均发文“举报”上述文章造假。

耿美玉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他人散布不实内容,诽谤贬损涉案文章“造假”,被告显然不是出于所谓学术监督的目的,而是借举报论文造假为名,行诋毁原告名誉之实,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020年7月7日,饶毅在《细胞研究》(《Cell Research》) 刊登题为《应该更正一位作者忽略引用以前文献》(中文译题)的文章质疑耿美玉从未引用此前论文,其称GV-971的所有靶标和作用都帮助治疗阿尔茨海默症“在生物医药界是极为罕见的”。

2020年7月13日,包括原告耿美玉在内的涉案文章的作者在《细跑研究》(《Cell Research》)发表简讯对饶毅上文予以回应称,此前的12篇文章与论文的相关性实在很小,都不足以被引用。

2020年7月14 日,被告饶毅在“饶议科学”公众号上发表《评耿美玉等有关GV-971的回复》称,在此前的12篇文章中白纸黑字写着GV-971如何作用于脑内神经细胞、神经胶质细胞,现在原告号称作用于肠道菌群,从学术上需要解释,需要讨论前后结果为何有差异,是否矛盾。

饶毅认为,其是基于自己学识水平对原告论文研究成果的机理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结论正确或错误都存在可能,其评价并非是出于恶意贬低原告名誉。

2021年1月21日,科技部发布《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对耿美玉5篇论文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是:未发现有造假,但发现论文存在少量图片误用,经联合工作机制审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科研诚信提醒谈话。

法院:属于医学研究上的学术争议 驳回耿美玉诉讼请求 批评饶毅言辞过激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二:被告在微信群中针对原告论文发布言论性质上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还是属于学术批评行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否造成原告名誉的损害。

法院认为,对于阿尔茨海默症治疗的研究是一个不断进展的过程,需要医学界作出共同的努力,因此,从医学发展的角度应当允许正当的学术争议和批评,法律不应当加以限制和干涉。由此,被告作为行业专家有权对原告研究成果作出评价。首先,被告的行为并未超出学术评论的合理界限。被告在发布该文件之后公布了相应依据,学者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对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作出评论, 即便有不当言辞,也非是对原告名誉的恶意侵犯。而从原、被告之后在专业刊物上进行的相互回应的事实看,这种观点的交锋应属于学术讨论范畴。其二,被告不存在损害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其三,科技部的调查报告结论,也侧面证明被告对涉案论文的科学性提出质疑给予否定性评价并非毫无根据。其四,从促进学术争鸣以及净化学术风气角度而言,司法应为学术批评设定较为宽松的环境,学术上的争议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公布原始数据、进行重复试验等方式予以澄清,鼓励真理越辩越明。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没有针对原告个人道德和行为品质做出负面评价,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其次,从原、被告双方事后随即在相关学术期刊和载体上发表学术争议看,已表明双方关于是否造假的争议,实质上是医学研究上的学术争议,而非原告论文是否存在研究手段故意造假的争议。原告诉请被告构成名誉侵权本院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行为虽未造成侵权后果,但确实存在言辞过激、方式方法不当等问题,应给予批评。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耿美玉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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