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回应“二选一”等热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07 12:56

12月7日,由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组成课题组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2021年版)正式对外发布。《指引》结合互联网业态特点,就反垄断法规制的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内容、行为表现和风险提示进行说明,并列举案例指导平台企业进行反垄断合规管理。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注意到,《指引》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和趋势,正面回应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领域的业态和竞争行为,对存在潜在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剖析,帮助提高经营者垄断风险防范意识。

如《指引》中提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用对个人偏好数据掌控的优势,通过推荐定向广告、营销网页等来固化交易相对人对差异定价的认知,向已经形成消费依赖的客户群体收取高价格,同时以低价格吸引潜在客户群体。通过对交易相对人进行用户画像,对同一商品进行精准的差异化标准、规则或算法定价, 实施“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具有明显的价格歧视和竞争损害特征,如果不能证明该歧视行为的合理性,具有较高的垄断行为风险。

而针对热点问题“二选一”,《指引》明确“二选一”(即独家交易)是最典型的限定交易方式。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通过独家协议或排他协议等方式,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二选一”,排除、限制现有竞争者,或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正当理由,否则“二选一”很可能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即便平台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通过实施“二选一”或者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式进行纵向限制,在产生明显排除、限制竞争影响时,也可能具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指引》还通过列举12个案例和8个示例来帮助经营者提高识别能力;结合平台企业特点,归纳平台经营者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反垄断执法考量的因素,对经营者做出15处风险预警提示,培养反垄断合规和风险预警意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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