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一位79岁的老人在取快递上楼途中猝死,事发后家属认为快递单上标明送货上门但快递员却没有履行责任,导致老人独自搬重达22斤快递上楼过程中猝死。涉事快递公司此前回应媒体称,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12月5日,老人女儿何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这个快递是父亲自己电视购物买的保健品,此前他从来没有独自取过快递,不知道快递可以给送上门。对此律师表示,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老人家属与快递公司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老人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
老人家的监控视频显示,11月21日下午3点半,老人接到快递电话,在确认地址后,快递员表示自己在小区垃圾桶旁边位置,老人则表示“我马上下来”,随后出门。见到快递员后,老人取走快递,视频中可见这个快递比较大,老人抱着走到小区一楼楼道后,放下来休息了一会儿继续上楼。
12月5日,老人女儿何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父亲住在6楼没有电梯,他在1楼休息了会儿就抱着快递继续上楼,随后倒在5楼和6楼之间的楼道里。待救护车赶来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何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这个快递是父亲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保健品,重达22斤,快递到付。当时父亲下楼取快递时,付款后快递员就把快递给了父亲,期间没有提出要送货上楼的意思。
何女士说,平时父母独自在家,此前他们并没有取过快递,也不知道快递能够送货上楼,因此接到电话后才下楼取,“当时外面还下着雨,他看见一个老人来取也没有要帮着拿上去,而且快递单上注明是送货上楼的。”
事发后,何女士家人认为,涉事快递公司未送货上门导致老人取快递时猝死,应承担赔偿责任。涉事快递公司此前回应媒体时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何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此后快递公司便再也没有联系家属,更没有道歉及慰问。何女士表示,父亲虽然已79岁高龄,但此前身体一直很健康。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快递有义务送货上门。
赵良善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送货上楼”与消费者老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快递有义务给老人明显的提示。
赵良善表示,本事件中,快递公司是否担责,取决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与老人猝死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老人本身患有基础疾病,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基础疾病,疾病是主因,而快递员未上楼送货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老人过度劳累致死的,快递未上楼送货的行为与老人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快递需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部分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老人的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无因果关系,快递公司则不需担责。赵良善建议,老人家属与快递公司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对老人死亡与快递员未上楼送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鉴定,以鉴定结论来判定快递公司的责任。建议双方尽量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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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