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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全职太太离婚获1万家务劳动补偿 律师:补偿标准和金额应考虑当事人情况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01 14:50

广东的李女士在结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没法再继续工作,也没有了经济收入。后李女士和丈夫离婚。她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丈夫向她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12月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李女士的丈夫一次性支付给她家务补偿款1万元。

全职太太离婚获1万家务劳动补偿

梁先生和李女士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士今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先生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他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她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先生向她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先生和李女士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女士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先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先生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女士直接抚养,梁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先生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士家务补偿款1万元。

《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民法典》实施以前,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并不多见,在公开的案例中,仅有极少数的案件中,一方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但最后因为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或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补偿的条件,最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知名公益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按照之前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家庭都不会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大家更习惯财产归家庭所有,这种情况下,即使离婚的时候去提劳务补偿,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以法律条文形式“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家务劳务补偿需符条件才适用 律师:补偿标准和金额应考虑具体情况

当然,并非所有的劳务补偿都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曾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实际上仍属于给付金钱的补偿行为,所以一方在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时,不仅需要对照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家务劳动效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综合因素合理提出,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提前,这里的家务劳动,除了《民法典》规定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形外,还应包括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

此外,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赵良善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每个离婚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在补偿标准和金额上,更多的是要靠法官合理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每个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都不一样,家庭收入也不一样,经济发展相对不好的地方跟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显然不能强制要求一样。劳务补偿还是要考虑到当事人具体的家庭情况来定。”赵良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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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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