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中新网 2021-11-25 10:13

中新网11月25日电 据全国妇联官方微信25日消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

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编辑/熊颖琪

相关阅读
为家暴中的受害人织起安全网
法治日报 2023-11-27
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央视新闻 2023-11-25
对家庭暴力说“不” 湖北首个反家暴三方协作机制建立
央视新闻 2023-03-01
法制|反家庭暴力 请用好法律“保护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1-19
五百余份保护令为受害人铸牢“防护盾”
法治日报 2022-10-20
重庆巴南反家暴防线:五百余份保护令为受害人铸牢“防护盾”
法治日报 2022-10-20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来了
央视新闻 2022-07-15
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收集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中国新闻网 2022-07-15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