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多家险企股东股权质押过半 评级机构开始按下“预警”键
证券日报 2021-11-16 15:43

大公国际近日发布公告,关注某险企大股东质押其所持全部股权,对该险企股权质押比例过高的行为进行了“预警”。无独有偶,银保监会新近公布的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也指出,“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是银行、保险等机构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之一。

针对上述现象,有业内人士认为,股权结构和主要股东的行为对险企的影响是根本性和长期性的。从实践情况看,几乎所有险企经营失败的案例中都涉及违规的关联交易,必须依靠外部监督和内部提升等两个路径来提升险企治理水平。

险企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并非新鲜事,如果股东在经营和融资上遇到了困难,通过质押其所持的部分险企股权来解决融资问题,本身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但是,一旦被质押的股权占比过高,可能会对险企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险企最新发布的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有十余家险企大股东存在股权质押过半的情况,个别险企主要股东的股权甚至处于全部质押状态。

财险公司中,以亚太财险为例,根据其最新发布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5家股东中仅1家股东所持股权状态为“正常”,其余股东所持股权全部处于“被质押”或“被冻结”状态。其中,持股比例为51%的第一大股东已质押其全部股权。

人身险公司中,以和泰人寿为例,其最大股东也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进行了质押,且这些股权均处于“被冻结”状态。

大公国际近日发布的关于关注某险企股权被质押的公告称,该公司股权被质押比例较高,未来或将影响其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将持续关注该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果险企股东的股权质押超过一定比例,一旦出现问题,极易造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利于险企健康发展和稳健经营。根据银保监会近期印发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如果主要股东因为股权质押而不能行使表决权,很可能使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严重的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和经营困境。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如果险企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或部分股东因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而失去表决权,肯定会对险企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稳定性以及市场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股东的经营困境可能会导致其出资能力和意愿受限,无法在资本补充方面支持险企持续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如果股东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可能会出现险企股权被拍卖转让导致股东发生变化,并进一步对管理层任命和公司发展战略产生影响。

如何提升险企的公司治理水平?郝臣在其今年出版的《保险公司治理》一书中提出了我国险企治理改进的动力模型。他表示,公司治理实践可以分为内在需求拉动型、外部力量推动型和混合动力型。我国险企早期治理改进的动力更多来自外部,属于外部力量推动型或以外部力量推动型为主。现阶段险企的公司治理更多属于混合动力型,通过内部提升和外部监督共同促进治理水平的提升。

郝臣认为,不同类型的险企在治理改进的动力机制上也存在一定差异。中小险企来自公司内在的需求动力相对较弱,同时承受的治理成本相对较高。在此情况下,改进中小型险企的治理结构与机制,需要借助更多的外部力量,要靠更强的外部监管和更多的行业标准来引领。

周瑾认为,股东治理是险企公司治理之根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层面的治理效果,需要对主要股东的资质和行为强化约束,明确和落实相应的惩罚和退出机制。几乎所有险企经营失败的案例中都涉及违规的关联交易,而且关联交易是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方式之一,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工具和监测预警手段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益输送。此外,还应进一步规范险企的信息披露,鼓励投资人和消费者“用脚投票”,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来规范险企的管理与经营。

文/证券日报记者 冷翠华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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