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男子为饲养猎犬收购野兔 牵出十余人犯罪团伙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1-11 14:44

野兔是国家保护动物,有人猎捕后以三四十元的价格出售,买家却用其训练自己养的猎犬。11月1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有12人因非法狩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不等的刑罚,另有9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2020年7月,山东肥城市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有人在花椒视频平台上直播猎捕野兔。肥城全市行政区内均为禁猎区,全年禁止一切捕猎活动。野兔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捕猎,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石某某、吕某某等人利用野兔的习性,夜间驾驶摩托车,借助格力犬、细狗等大型犬猎捕活的野兔,随后,以每只30至4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聊城的张某某,给猎犬当猎物用。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又陆续抓获穆某某等10余人。

经检察机关审查,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张某某累计从石某某、吕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野兔近700只,涉案金额8万余元。在审讯过程中,21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还违法所得。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最初饲养猎犬觉得好玩,就开始购买野兔训练;后来,身边其他的养犬人也开始问他要野兔,于是便开始贩卖野兔牟利。

据了解,泰安市岱岳区、肥城市曾于2020年初发布过公告,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30日,由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人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宣判,有1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及罚金等。另有9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系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因此大家要提高认识,不猎捕、不买卖,共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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