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互联网平台分级了!超大型平台将承担更大责任
经济观察报 2021-10-30 10:02

10月29日下午5点,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两份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分类指南》),《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责任指南》),总局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并对不同类型平台制定了不同的主体责任。

按照《分类指南》规定的标准,年活跃用户5亿以上,核心业务涉及两类平台业务,市值(估值)在1万亿元以上的平台,属于超级平台。按这个标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QQ都属于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5000万以上,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元的平台,属于大型平台。这些超大型平台将承担更大更多的平台责任,《责任指南》对其单独列出了9条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对这两份指南非常关注,他研究关注互联网平台多年,认为这两份指南意味着“中国平台治理的规则向前走了很大一步。”此前,国内平台治理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现在相当于在《反垄断法》之外,另行制定了一套新的规则。“它的规则和逻辑与《反垄断法》不一样,很明显是对《反垄断法》的重要补充,规则更加的清晰明确了,而不是只是对法律的细化。”

此前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平台治理规则,最大难点在于对平台支配地位的认定。平台分级之后,能够一目了然的认定了。只要平台用户规模、市值等符合标准,就应承担指南要求的责任,避免了过往互相扯皮的困境。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去年12月以及今年6月,欧盟和美国也分别出台了对互联网平台分级的法律草案,焦海涛告诉记者,与法律相比,指南强制力较弱,但好处在于快,一般指南草案发布后,无意外情况下两三个月就能正式实施。对于企业,也是好事,更有利于他们做合规。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认为,平台分级后,将平台划分不同级别,会有助于精准实施政策,避免政策出台后影响整体行业发展。

平台分为三级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以及限制能力不同,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类。

其中,年活跃用户5亿以上,核心业务涉及两类平台业务,市值(估值)在1万亿元以上,具有超强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的平台,为超级平台。

年活跃用户5000万以上,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的平台,为大型平台。

有一定用户规模、有限业务种类、有限经济体量、有限限制能力的平台,为中小平台。

焦海涛告诉记者,平台分级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标准。之前平台治理主要适用《反垄断法》,但《反垄断法》有一个非常不确定的地方,就是难以认定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它本身就很模糊,需要反复论证,然后论证的时候一定会有不同的意见,你认为他有,他认为自己没有,总是很模糊,这时企业就会有疑惑,我到底能不能做,要不我就试探一下?”

分级之后,只要在用户规模、市值等标准上符合,就要按照相应标准履行责任。之后,三类平台企业对自己的责任各自明晰,对于超大型的平台,它相当于是施加一些更加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小型的平台就不需要去施加特别的义务,按照既定的法律去承担义务就可以了。

焦海涛告诉记者,市场监管总局的分类方法,与国际通用分类标准类似。美国和欧盟都已经提出了类似的概念,而且分类的标准也基本上都是一致,只是没有像中国分为三级这么细了。这也说明,对平台分级是一个国际上的大趋势。

与法律相比,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好处在于,时效较快。欧盟和美国试图用法律的方式立法,分别在去年12月和今年6月提出草案,但何时正式立法,还需要很长时间。国内以指南形式推出征求意见稿,如果进展顺利,两三个月之后可能就出来了,“也可以看出来,监管部门可能也希望尽早地把这样一些规则给明确下来。”

超大平台承担更大责任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同类型平台要求了不同主体责任。指南共有36条,其中前9条全部针对超大型平台。

规定从公平竞争示范、平等治理、开放生态、数据管理、内部治理、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安全审计、促进创新9个角度,对超大型平台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这9条规定,相当于从事前角度,提前告知超大型平台企业,以上这些行为他们不能违背。而不是让企业先做事,等到后面出事了再认定违法。焦海涛认为,这意味着超大型平台责任更大了,但同时也有好处。“以前你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做,想做,又担心做了之后惩罚的代价非常高。现在规则出来了之后,它非常便于企业做合规,减少了不确定性。很多企业是希望规则越明确越好的。”

前9条规定中,令焦海涛耳目一新的是平台不得自我优待,以及应该互联互通的条例。10月初,记者在一次关于互联互通的论坛上,还听到他对当前法案不足的担忧,这一次,互操作已经写进《责任指南》,他不由感慨“变化真是太快了”,“这个规定之前国外有,中国一直没有,是国内反垄断法规范中存在的不足,现在已经与世界范围内接轨了”。

《责任指南》中,第三条“开放生态”明确提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

《责任指南》第二条也提到,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台对待平台自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不实施自我优待。

自我优待在电商平台上比较盛行,当一个平台既是电商平台控制者,又有自营电商业务时,很容易把自家商品优先展示给消费者,从而实现自我优待。这显然和第三方商家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之前,国外亚马逊就曾因自我优待,被美国和欧盟政府调查过。现在,禁止超级平台自我优待也写进了国内的《责任指南》中,有利于创造更公平的营商环境。

除了超大型平台外,中小平台也应承担平台责任。《责任指南》在第10条至第34条,对其他互联网平台也规定了各项义务,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其中,对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当下热门话题做了规定,《责任指南》还提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违法删除、篡改用户评价内容,不得不当干预用户评价的正常呈现方式。

焦海涛告诉记者,对于中小型平台的要求,其实早已在《电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过规定,对于中小平台,新的指南并没有增加更多责任,而是更加清晰。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任晓宁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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