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阿里、美团接连被重罚 国家反垄断到底意味着什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0-12 16:06

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美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二选一”垄断行为为由,决定对美团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约34亿多元。其实,早在今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以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182亿多元罚款。

短短一年之内,两大平台,两次巨额罚款,很多人震惊莫名的同时,都有一丝疑惑,何为垄断?为何司空见惯的“二选一”会被认定为垄断?对于普通人而言,国家对垄断行为进行如此坚决果断的处罚又意味着什么?

多家企业因垄断行为被处罚

首先从概念上来讲,垄断在经济学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交易产品或者服务。“垄断”一词源于《孟子》中“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市利”,即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宋学亮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种类型。

2020年12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进行处罚,针对的即是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6家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调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2021年4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对美团(Meituan)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手段组织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选一”违反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故而被认定为垄断。

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原因即为两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两者集中前位居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且系主要竞争对手,集中可能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

反垄断对普通消费者有影响吗?

宋学亮指出,行业巨头的垄断行为听起来似乎和普通消费者的距离很遥远,但无论是外卖平台、还是音乐平台、还是购物平台,均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如果不加限制,势必会影响或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两大核心权利的实现。一是公平交易权。例如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花费将可能超出商品和服务本身的使用价值。二是自主选择权。例如在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可能丧失挑选商品或服务的机会。

除了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外,对经营者也具有极大的伤害。对依托平台进行经营的经营者,在平台垄断的情况下,将可能面临无法选择平台服务,接受不合理高额罚款的局面。

此外,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坏尤为严重。文中列举的几个案例,都将导致短期之内资源的高度集中,导致市场的竞争度降低,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对成长中的新生事物造成严重阻碍,最终影响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平台类经济运行模式在各类商品和服务领域内迅速发展,“互联网+”超越传统经济模式概念的市场资源配置水平、创新能力及市场信息利用效率等都已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掌握核心用户资源、先进技术和运营管理模式的商业主体在行业内异军突起,占据主导或控制地位,为确保企业全面规范其自身的竞争行为,国家在政策和法规层面的充分重视、合理规制和正确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万一因垄断行为受损怎么办?

据了解,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下,国家从宏观角度释放出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信号,并明确了“依法规范”的市场监管原则,对反垄断执法提出了更加明晰的要求。

宋学亮解释,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促进市场主体创新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任何经济领域中,恰当有效的反垄断执法都是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提高竞争层次,促使广大消费群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的制度保障。

2012年通过并于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为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处置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

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互联网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时,明确提出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研究起草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议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讯员 杨成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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