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工地桩机倒塌压中轿车父女俩遇难 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都市快报 2021-10-03 13:38

橙柿互动记者3日获悉,近日,宁波市鄞州区6·22桩机倒塌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6月22日上午8点30分许,宁波鄞州区东部新城芳草路和会展路交叉口一工地外,有一桩机倒塌至东侧芳草路上,导致一黑色轿车被压,车内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据悉,两名死者分别是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庆及其女儿赵佳音。

6月24日,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讣告,证实了赵庆父女的身份和死亡事实。

讣告称,赵庆先生生前任甬港现代控股集团总裁、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甬港现代科技园主任、甬创邦资本董事长,兼宁波创业创新学院联席董事长等。致力于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在宁波创投和孵化界做出重要贡献。

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6月22日8时30分左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安置房Cl-4地块(鄞州区会展路与芳草路交叉口)项目建筑工地发生3#桩机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经调查认定,鄞州区邱一村安置房C1-4地块项目“6 · 22”桩机倒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工程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导致桩机倒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指挥部,代建单位为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投公司),具体实施单位为宁波东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甬创科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创置业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监理单位为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平监理公司),勘察单位为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勘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浙江易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和公司),桩基工程实际承包人尚贤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为宁波市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

事故调查组经过综合分析后,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3#事故桩机底盘东北侧支腿油缸缸体与平台连接的法兰盘处的焊缝、母材和斜支撑与底盘连接处存在大面积陈旧疲劳裂缝,在桩机平台自重及工作载荷作用下,陈旧裂缝扩大,造成法兰盘断裂,桩架底盘平台在支承失效的情况下突然倾斜,底盘上的立柱、斜撑等部件在桩架上的固定部位无法承受侧向力的作用而被破坏,桩机立柱失去连接约束后倒塌。

经查,该桩机系尚贤菊(浙江温岭市滨海镇中南村村民,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事故所涉3#桩机的产权所有人)个人通过购买或制造新旧桩机零部件进行自行设计组装而成。于2019年9月组装完毕,在投入事故工地使用前,上报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资料中,该桩机套用的铭牌是浙江易和公司于2019年从福建厦兴公司购置桩机的铭牌。3#桩机未根据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取得产品合格证。

专业分包单位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接受转包个人尚贤菊无资质且使用不合格桩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尚贤菊个人非法承包工程、使用不合格桩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单独购买和制造桩机配件自行生产、组装液压步履式多功能打桩机,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其他桩机的产品合格证,伪造产地,为所涉3#事故桩机进行套牌;在不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以个人名义非法承包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桩机设备操作规程,且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自造桩机进行作业。

(二)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承包的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尚贤菊个人,且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

(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浙江易和公司的违法转包行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桩机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桩机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公平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委托单位的要求,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有效督促、检查各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未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桩机的安全技术综合验收流于形式。

(五)甬创置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浙江易和公司违法转包和不合格桩机套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多人被处理

调查组的处理建议:

(一)涉嫌构成犯罪人员

1.尚贤菊,男,事故涉及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事故所涉3#事故桩机的实际所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洪灵正,男,浙江易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

1.浙江易和公司

(1)浙江易和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转包工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庄光明,男,浙江易和公司副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陆海浪,男,浙江易和公司项目负责人,邱一村安置房Cl-4项目桩基工程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

(1)宁波建工工程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熊昱栋,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陈凤佳,男,宁波建工工程集团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3.公平监理公司

(1)公平监理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善定,男,公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科栋,男,公平监理公司员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4.甬创置业公司

(1)甬创置业公司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黄健,男,甬创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

1.陈和伟,男,中共党员,宁波东投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不力。陈和伟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建议给予陈和伟诫勉处理。

2.徐宁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协助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建筑业管理服务站,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徐宁军存在不正确履职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徐宁军诫勉处理。

3.陈咪君,男,中共党员,鄞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违法转包、使用不合格桩机等问题监管不到位。陈咪君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且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认识较深刻,积极配合调查。建议给予陈咪君政务警告处分。

4.责成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鄞州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抄送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文/毛迪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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