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是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方便大众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些商家早已将其作为重要的推广手段与宣传渠道,但其中也存在某些问题。此前,中消协就指出,网络直播侵害消费者权益有七大类型:虚假宣传、退换货难、销售违禁产品、“专拍链接”误导、诱导场外交易、滥用极限词、直播内容违法。对此,有关部门已多次开展相关治理,取得了一定进展。不过,有关事件的不时发生,警示人们直播带货领域仍有待厘清权责关系,对网络直播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明确责任划分,避免主体间相互推诿、消费者权益受损。
网络直播平台要担负起严格把关责任。给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是直播平台的价值所在。直播平台应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协作机制,构建“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等质量监督体系,加大对高风险产品、区域、供货渠道的管控力度。同时,应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行为给予指导与规范。比如,自觉建立并完善商家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对主播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设置消费者投诉专区,给守信商家提供扶助,对失信者加大惩戒力度。
商品销售方应对所售产品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以牺牲信誉为代价赚快钱的企业,注定走不远。商品销售方应主动自查自纠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来改进和完善有关措施,建立完善售后服务机制,把工作做实做细,真正做到对用户负责。
网络直播者即主播,通过与商家开展合作,利用自身流量优势为产品发布广告、宣传产品,属于广告代言人业务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广告代言人应对所售产品尽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要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头部主播对品牌宣传、品牌形象本有良好的加持作用,但某些主播却自恃流量傍身,忽视了有关责任与义务,或贪图眼前利益给消费者推荐自己不熟悉甚至没使用过的产品,或对明知有问题的商品昧着良心虚假宣传,诱导大众购买,这些行为都是不道德、不合法的。主播应恪守职业道德,爱惜“羽毛”,不能因一时之利,漠视自身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
直播带货行业正如火如荼发展,只有不同主体主动承担起各自法律责任,恪守道德底线,注重商业质量,才能给消费者带来美好购物体验。也只有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之下,直播经济各方协作共赢,这一行业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王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