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陈应久,在任职期间,为原安顺市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朱某在经营煤矿和煤炭运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后陈应久收受、索取朱某价值人民币2175万余元的财物。9月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陈应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2175万
判决书显示,今年57岁的陈应久是贵州省人,研究生文化。
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3月至2006年7月,陈应久在担任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为原安顺市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朱某在经营煤矿和煤炭运营等方面提供帮助,朱某许诺事后对陈应久予以感谢。2005年1月至2012年6月,陈应久收受、索取朱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75.423024万元的财物。
2005年1月,陈应久与朱某等人在贵阳市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看车过程中,陈应久对一款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较为喜欢。朱某即安排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支付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用共计25万余元,并落户在公司名下后将该车交由陈应久使用。一年后,陈应久将该车送给其亲属使用。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陈应久任安顺市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副调研员期间,以其到朱某公司任职获取安置费、年薪及需要购买固定资产为由,先后5次收受和索取朱某共计2150万元。
大肆受贿索贿 买商铺豪车
判决书显示,在这段时间内,陈应久大肆进行受贿和索贿。
2011年1月,陈应久以其妹夫管某做钢材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朱某索要500万元。朱某同意后,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将500万元转入管某账户。管某收到该笔款后,陆续交给陈应久使用。
2011年初,陈应久因向朱某提出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上班,并要求占有股份被拒绝后。陈应久向朱某推荐了在苏州从事房地产工作的肖某到华荣集团工作,肖某提出因跳槽遭受经济损失,要求朱某支付其500万元跳槽费和每年200万元年薪,朱某对此表示同意。陈应久与肖某进入某集团工作后,被派往外地负责酒店建设项目。后朱某将500万元跳槽费支付给肖某时,因念及陈应久曾给自己提供过帮助,考虑到之前未同意陈应久提出占有公司股份的要求,为避免陈应久产生想法,朱某遂以支付一次性报酬的名义送予陈应久500万元。
2011年7月,陈应久以需要在成都购买固定资产为由向朱某索要300万元,朱某同意后,陈应久向朱某提供了由其实际管理使用的管某银行账户。后朱某将300万元转入陈应久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1年8月2日,陈应久用花费780多万元以虚假身份在成都市购买了房产。之后,陈应久将该房产以828万元转卖他人。同年9月,陈应久将该售房款中108万元用于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
到了2011年10月,陈应久以其购买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第二期款项为由,向朱某索要500万元,朱某同意后,将500万元分两次转入陈应久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2年6月,陈应久再次以其购买固定资产需要支付尾款为由,向朱某索要350万元,朱某同意后,将350万元转入陈应久提供的银行账户。后陈应久从其索要的该350万元及之前索要的500万元中花费617万元向购买了位于成都市的两套商铺。
庭审无异议 一审获刑13年
庭审中,陈应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他的辩护人认为,陈应久在向朱某提供帮助时,并不存在索贿行为,系朱某主动表示“以后会感谢的”。陈应久在向朱某要取钱财时,已不再担任安顺市西秀区副区长,改任安顺市畜牧兽医局的副局长和副调研员,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上的条件,不存在勒索或索取的前提。此外,被告人从2010年8月已经开始为朱某的公司工作,2011年春节后全职工作,至2012年10月离职,工作时间两年多,按照其与朱某的约定,两年年薪为400万元,加之500万元安家费,共计900万元。在被告人收受的2175.423024万元中,其中900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应得的工作报酬。
法院认为,陈应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2175.423024万元财物,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朱某证言及陈应久的供述,陈应久在向朱某提出占干股被拒后,陈应久利用介绍肖某到给朱某公司任职之机,索要安家费和年薪,朱某发放年薪和安家费系变相的给钱于陈应久。
法院一审以陈应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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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