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对入职新单位而言非常重要,若原单位不开离职证明违法吗?这则案例或许有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12日,宿某某入职某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宿某某为大数据开发经理,月工资税前人民币45000元。
2019年6月4日,公司向宿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2019年6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系宿某某没有完成交接,故未开具离职证明。
2019年6月14日,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新单位)向宿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公司已决定正式聘用宿某某出任研发部技术总监一职,公司将与宿某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试用期,入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上午9点,核定工资为税前55000元。办理入职手续需要持:原单位离职证明(加盖公章)等资料。
2019年7月1日,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不与宿某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载明按照录用通知书要求,需提供原单位公司离职证明,但是因宿某某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明,公司决定撤销提供的研发部技术总监的职位,不与宿某某建立劳动关系。
对此,2019年8月23日,宿某某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6月4日未休年假5天补偿20689.6元;2、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3个月的经济损失165000元,两项金额合计近19万元;3、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裁决:一、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宿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宿某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十三万五千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故公司应当赔偿宿某某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宿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而未出具,根据宿某某提供的证据,因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故公司应当赔偿宿某某不能入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公司主张无须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宿某某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宿某某未实际入职,本院按照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宿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对宿某某主张按照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标准计算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宿某某经济损失81000元。
公司上诉:宿某某不予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责任在宿某某一方
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称:未及时向宿某某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宿某某一方,其公司多次要求宿某某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宿某某不予配合,其公司无法交付离职证明。宿某某提交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如易行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证明文件存在瑕疵,真实性存疑,宿某某并不存在实际损失。
二审判决:一审法院结合宿某某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宿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宿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确实存在未及时向宿某某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该公司虽主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责任在于宿某某,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而宿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系因公司未能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宿某某未能入职新单位,故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宿某某造成的损失,公司关于不予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宿某某未入职的时间、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的扩大情况等因素,结合宿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酌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宿某某要求过高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