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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快评 | 发布歧视女性广告被罚具有警示意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5 15:41

近日,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李某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个人微博号发布了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容含有“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内容,附带当事人推介该商品的视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据报道,该案例中的李某是知名脱口秀演员李诞。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利用自身形象和影响力为产品代言,或者发布广告赚取收益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公众人物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所谓的广告代言可能翻车,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本意是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消费者,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为此,一些经营者、策划者、广告代言人不惜频频祭出各种新奇、奇特的广告语或者广告画面以博取关注。但现实中,不乏有人逾越界线,将歧视女性或特殊群体或者明显低俗恶俗的画面应用到广告之中。除李诞所发布的恶俗广告外,2017年11月份,绝味鸭脖发布了多个涉嫌低俗、带性暗示的广告文案,让网友见后直呼“辣眼睛”,此后被处罚60万元。

这样明显带有歧视女性、消费女性的恶俗广告,既让公众的观感和心理受到了挑逗和刺激,更让女性等群体感受到满怀恶意的侮辱和歧视。而且,类似广告已经涉嫌严重违法。根据《广告法》,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违规者,可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由此可见,发布歧视女性的低俗、恶俗广告的行为被处罚一点也不冤。这既是对那些想靠恶俗营销赚流量行为的当头棒喝,也是对女性权益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捍卫。这也警示市场主体和公众人物,在互联网时代从事代言的门槛固然很低,且红遍全网的机会很大,但如果不谨慎而为,翻车的概率也很大。因而,其从事广告代言活动时势必心存敬畏,把法律、诚信、公序良俗放到心上。尊重消费者的智商和审美观,不能罔顾公众人物的形象和社会责任,像江湖游医那样随意发布辣眼睛的低俗、恶俗广告。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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