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修剪自种香樟树被罚14万 当事人:以后还会剪 只是不敢这样剪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2 21:08

一棵自己花钱买的香樟树,多年前从院内移栽到院外,最近因为嫌它遮挡阳光,于是找人“修剪”,没想到却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树木,并作出1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起发生在上海松江的行政处罚事件,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8月22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当事人李先生处获悉,自己已经缴纳相关罚款,但还是觉得“太冤了”。以后树茂密了,还会修剪,只是不敢这么剪了。

修剪自己买的香樟树被罚14万元 当事人:以后不会这样剪了 

据73岁的当事人李先生介绍,这次被执法部门认定为“砍伐”的香樟树是2002年他花1万多元买来的。由于香樟长势太盛,大约在2010年前后移种到院外,当时的物业接到他的申请,请了专业团队来帮忙搬运,甚至动用了吊车。

移到院外的这棵香樟继续茁壮生长,因为树冠遮挡采光的情况已经十分严重,李先生今年初决定请专业人员来修剪。

这一次李先生没有找物业,因为物业公司更换过,他对新的物业公司不太满意,平时积累了一些小矛盾,索性自己想办法处理。于是他花了500元,请了小区里有口碑的专业师傅来修的。

李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强调了一个细节,这次之所以修剪尺度这么大,是参考了他家附近物业修剪的两棵树,一棵树干“砍”到只剩1.6米左右,另一棵“砍”到2.2米左右,其中一棵至今还没有复长出枝条。

此外,他还专门去过绿化部门的窗口咨询树木修剪事宜,得到了“你这才一棵树,我们哪里管得过来”的口头回复。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请人修剪香樟时被举报,当天执法人员就到现场抓了现行,并被认定为“砍伐”。

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认定该树木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cm、常绿树种植树季节外)。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10倍的罚款”的要求,对李先生进行最低档5倍处罚标准,计144200元整。

“人家能这么修剪,我为何不行?” 、“隔壁小区,150多棵树也被‘砍头’了,怎么认定成‘过度修剪’,只罚1.5万元?”

今年3月的听证会上,李先生请了律师,也就“如何认定砍伐”这一点提出了质疑。直至听证会结束,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认为相关行为只是修剪树木而非砍伐。

就这样,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双方各有自己的意见。

李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今年7月拿到了行政处罚通知书两周后,儿子心疼我,觉得把身体搞坏了划不来,就将罚款交了,不交还会有滞纳金。

虽然缴纳了罚款,但是李先生仍然觉得自己太冤了。“我很喜欢花花草草,喜欢大自然、树木的,现在落得一个破坏树木的下场,很无奈。”

时至今日,李先生认为,执法部门的罚款“太过了,按照过度修剪最多2000到2万”。因为树是自己买的,比谁都舍不得它死,而且今年香樟树也冒出了绿芽,怎么就被认定为砍伐树木了,最多算修剪过度。

“以后树茂密了,还会修剪,只是不敢这么剪了。” 李先生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表示。

城管依据技术规范认定“砍伐” 绿化部门称是“老大难”

“修剪自种香樟树被罚14万”该事件被媒体披露后,迅速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

而对于为何将李先生的行为认定为“砍伐”,听证会时李先生得到执法部门的回复是,“砍伐的标准法条没有具体说明,从社会常理上我们认为明显是砍伐。”

此后,上海市城管部门引用了两份技术指南。他们这样解释:根据《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香樟树“过度修剪”的标准是保留少许树干,如果再往下剪,只剩下树干,就属于“砍伐”;而根据《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李先生虽然保留了2米左右的主干,树没有死,但因为树不能在一个生长周期恢复树冠形状,也要被认定为“砍伐”。

对于“处罚金额太高”的质疑,城管部门回应称,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等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今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开具执法协助函,请上海市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和价值进行认定。2月4日,松江区绿化市容局对树木种类进行了认定,认定该树木为香樟树,补偿价格为28840元(胸径36-40厘米、非季节)。

上海城管部门表示,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新桥镇城管中队依据执法程序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砍伐树木10棵以下,处绿化补偿标准5至10倍的罚款”的要求,对其进行最低档处罚,即绿化补偿标准5倍的罚款,计144200元。

该案例公布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自家种的花草树木都不敢碰了!”对此,上海市松江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表示,符合以下五种情况,才能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严重影响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等对其它设施构成危害的;严重影响通风、采光,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病虫害严重,树木死亡、倒伏对其它设施构成危害的;树木生长严重造成房屋或者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受条件限制无法迁移的。

不过,在绿化管理部门看来,居住区内的绿化管理是一件“老大难”。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绿化实施主体,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养护单位负责实施。修剪到什么程度,往往随心所欲,缺乏专业知识。

法学专家:李先生应从轻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

针对此事件,中国政法大学蔡乐渭副教授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此事最核心问题在于李先生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砍伐。如果法律、法规或规章对何谓砍伐有明确规定,则相关部门的处罚行为就不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而执法部门援引的是通常只具有指引性而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于是就产生了争议。

“法律是高度专业化的,但也不能背离一般公众的认知。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概念,更有必要考虑一般公众是怎么认知的。就此事而言,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我在一个传统上以林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山村村民群里就此做了小调查,绝大部分的人都认为这是砍伐”,蔡乐渭认为,“是否构成砍伐,核心在于相关的‘砍伐’或‘修剪’行为发生后,原来那棵树是否继续存在。如果重新发芽之后长出的树是一棵新的树,而不是原来的树,则可认定是砍伐。这其中,又涉及到法律之外的专业问题。

“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我倾向于认为这属于砍伐。但根据相关规定,此事应属可予减轻处罚的范畴。”蔡乐渭认为,李先生“砍伐”树木事出有因,其是因为树木严重遮挡了院子的阳光,而且之前,他曾经到绿化部门的窗口咨询相关事宜,另外,他主观上并没有把树木毁掉的意图,这些都是应予考虑的情节。

“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到底什么是砍伐”,第二个是处罚的幅度偏离了一般公众的认知。” 蔡乐渭说。

蔡乐渭同时表示,如果李先生之前知道其“砍伐”的后果,应该也不至于这么做。谁执法谁普法,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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