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楼下玩耍时,被高空落下的瓷砖砸伤。家长在无法确定肇事者后,将有可能掉下瓷砖的一栋单元里6户人家告上了合川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2.4万余元。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因侵权对象不明,判决由无法证明自己无责的4户房屋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的一天,八岁的小胡在合川区南津街一小区玩耍时,突然被高空落下的瓷砖砸中头部。随即,他被送往医院进行医治。
经医生诊断,小胡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后,孩子出院,回家休养。
事发后,经公安民警询问、调查,了解到小胡是被该小区2栋1单元落下的瓷砖砸伤,但却无法确定肇事人。
没找出肇事者,小胡的家人因索赔无果,便将该小区2栋1单元2至7层1号房屋使用人全部告上了合川区法院。后来胡某家人发现,7层1号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便自愿撤回对其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建筑物使用人的免责条件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1层房屋使用人不可能造成损害,其余楼层则不能排除可能。2至5层1号房屋使用人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自己不是侵权人,故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另外,6层1号房屋所有人出示的房屋水、电、气发票显示长期使用量均为0,可证明事发时房屋无人居住使用,因而其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认定,原告小胡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4万余元。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由2至5层1号房屋使用人各赔偿3.1万余元。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未能查明具体的侵权人,也应给予受害人特殊的保护和救济,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责的业主承担补偿责任。
今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并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