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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男子非法捕鱼时捕获一条中华鲟后将其部分食用 获刑1年4个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03 14:19

在没有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男子李某与其妻子、帮工驾驶渔船在海上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在此过程中,他们还捕捞到一条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在让别人帮忙出售未果后,李某将中华鲟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8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非法捕捞鳗鱼苗 捕获一条中华鲟后将其部分食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李某与他人共同向孙某租赁渔船。2021年2月上旬至案发,李某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帮工驾驶渔船及浮子筏在海上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

2021年3月,李某等人在海域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其定置的一张鳗鱼苗网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李某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将该鱼放置在浮子筏上一小时有余。后李某认为该鱼已死亡,于是电话联系别人帮忙出售,遭到拒绝。李某在驾驶浮子筏返回途中,用菜刀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后执法人员在李某住处的冰箱内查扣疑似中华鲟肉块两段、疑似中华鲟鱼肉一袋,在厨房中查扣已经烹饪的疑似中华鲟鱼肉一盘。经称重,上述鱼肉重量共计12.06kg。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李某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该中华鲟的年龄,其幼年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余元到37万余元。

中华鲟研究人员:误捕中华鲟后最好的方式是在活的时候立即放生

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主观方面不是直接故意。中华鲟被捞上来后,头部磨损严重,一动不动,已失去生命体征。李某发现死亡的中华鲟后联系买家,销售未果后自己食用,系因生活疾苦,被眼前利益所蒙蔽。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良好,无再犯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李某的帮工在证言中称,在收苗过程中他们发现一口网里有一条大鱼,头朝下、尾朝上,竖在水里,鱼在鳗苗网尾部,距网尾约1米。他将鱼拉到船上后发现鱼和网里小袋子差不多宽,长一米左右,鱼头上的皮都破了。李某说是中华鲟,他想着这条鱼是保护动物,就让李某扔掉。李某称扔海里也臭了,不如带回家吃,还打电话问收鳗鱼苗的人收不收中华鲟。后来李某将中华鲟剁成几段,怕鱼头太明显被别人发现就扔掉了,鱼内脏也扔掉了,鱼身带回家放在冰箱里。后来其在家烧了鱼肉,都是李某吃的。

李某的朋友称,他跟李某认识很多年,李某捕鳗苗后会卖一点给他。当时李某打电话给其说抓了一条中华鲟,让他帮忙出售,他告知中华鲟是国家保护动物,让他放了。李某称鱼已经死了,其称反正不能卖,吃也不能吃,要坐牢的。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称,中华鲟是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现在主要分布在长江干流、东海、黄海、台湾海峡。中华鲟是洄游物种,在长江繁殖,在海里生长。中华鲟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非常高。但中华鲟的生存现状不太好,被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的物种,是濒危等级最高的一个种类,非常珍贵,亟待拯救。案涉中华鲟是接近性成熟的个体,在江海中经过优胜劣汰,非常宝贵。渔民如果偶尔误捕中华鲟,应当先拍照,并报告给渔政管理部门,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活的时候立即放生。一般情况下,如果中华鲟的鳃不动,就证明应该是死亡了。中华鲟是长江里的洄游物种,对长江的水生生物保护而言,是具有代表性的旗舰物种,代表了长江的健康状况,也是长江物质能量循环与信息交流的载体,对于长江大保护非常重要,如果把中华鲟保护好了,其他鱼类相应也就保护好了。

一审获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濒危野生动物即使已死亡也应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

法院认为,李广明知中华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理应承担更多的积极救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以预防或减轻其先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李某认为中华鲟已死亡,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是死亡的中华鲟,也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非专门机构均无权随意处置。而李某在他人提醒应当报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采取积极、妥当的处理措施,还实施了放置不管、联系出售、分解、食用等一系列危害行为,既对中华鲟这一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难以逆转的损害,更违反了全面禁止食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规定。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本案中,李某系在非法捕捞过程中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鲟,但即使是在合法捕捞的情况下,也依然存在误捕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性,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其捕捞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会对捕捞行为作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当然,法律期待公众在遇到此种状况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野生动物,及时寻求某部门的帮助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即便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研究。

法院注意到,李某捕捞中华鲟后试图出售,但被拒绝,说明生态文明理念正深入人心,并逐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每个公民都应当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本案中,李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某机关抓获多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以其实际行动彰显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提醒公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向主管部门举报

最终,法院一审以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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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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