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来自湖南醴陵市的汤先生以“三岁女儿非亲生”为由向妻子付女士提起离婚,被法院驳回一事引发关注。
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随后,汤先生提起上诉。
7月19日,该离婚纠纷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审理。汤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比较大的争议在于财产的分割,“我不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她。”
“这个孩子和你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汤先生和付女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付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为付某。
2017年11月,付女士于婚后生育一女,名为汤某。
“刚结婚的时候还很好的,因为我们都是二婚,我也很珍惜这一段感情”,汤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与前妻没有留下孩子,年过四十的他一直希望能有个自己的孩子。
汤先生称,两人结婚时,自己在当地有十多亩地搞藕产业种植,每年有10多万收入,光景也算不错。婚后,为了付某上学方便,两人在醴陵市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
感情的转折发生在2020年下半年,付女士离开醴陵,去外地打了几个月的工,不久后,她又回到醴陵,并将女儿接到了自己打工的地方。
汤先生称,他是在这时起了疑心。据他介绍,付女士接走女儿不久后,就向他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他一开始并不同意离婚。在一次争吵中,他被告知“这个孩子和你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汤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21年初,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一审时,汤先生附带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汤先生申请离婚,并提出房产分割、已支出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一审时,付女士称她跟汤某两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汤先生做亲子鉴定没有征求她跟女儿的同意,对母女二人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自己可以独自抚养女儿,但是二人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出钱为自己与前夫的儿子购买,如果汤先生要求分割房子,自己绝对不同意离婚。
两人的离婚诉求一审均未获支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汤先生与付女士两人都是自主结婚,而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两人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二审仍未宣判,法庭提出调解
上述一审判决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有专业人士表示,孩子非亲生这一理由并非法律明确列出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但也有网友表示,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本案双方的经历并非孤例。
2020年,陕西六旬男子王先生发现自己37岁的儿子并非亲生,其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但被驳回。法院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汤先生介绍,一审时,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因不符合法院流程并未被采用,而女方也拒绝了再次作出鉴定。
7月19日,该离婚纠纷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
汤先生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他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妻子付女士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双方均表示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一名在场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双方对离婚的事实已无争议,主要的分歧在于房产的分割和补偿金额的确定上。
开庭时,审判长给了双方约半小时的调解时间,庭后,法院又给出了一星期的调解时间,无果则由法院介入判决。
针对网传汤先生系“上门女婿”的说法,汤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予以否认。婚后,他通过养鸭、送外卖等方式赚钱养家,收入不算太低。
此前在接受湖南当地媒体采访时,付女士承认她确实曾经有过一次出格行为,但并非成心背叛婚姻。
上述在场人士介绍,双方调解时,女方表示希望拿到房子,并提出给一笔补偿金额,但具体的数额未被男方接受。汤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双方纠纷的房产是全款买的,他出了近3/4的款项。
付女士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汤先生对其婚姻不忠的说法仅是一面之词,并非事实,“应由周围的老百姓来说说真实的情况。”她还表示,双方目前谈到了共20余万的补偿金额,但分歧仍然较大。
“一切服从法律程序,遵从判决”,汤先生说,他希望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在他的诉求中,不包括对汤某的抚养权,“既然已经知道不是自家的孩子了,也没有办法再去面对她。”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法院判决驳回离婚并不是直接援引法律条文,更多的可能是依据立法精神,我国《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孩子非亲生”已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中的其他的情形。他表示,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先经由司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判决。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