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从化首例!催收高利贷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审获刑8个月
南方都市报 2021-07-15 22:21

近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催收高利贷的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这也是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来,从化区检察院以此罪提起公诉的首例案件。

7月14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确定型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显示,2021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骚扰被害人家人生活的非法手段向被害人索取非法债务。

2021年3月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控制至其驾驶的小汽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因精神压力巨大,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割腕自杀(经及时抢救,自杀未果)。被告人李某某得知被害人割腕后,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从化区检察院指派办案骨干认真审查证据,于7月9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代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从化区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确定型量刑建议。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检察官提醒,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暴力催收迎来史上最严监管。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其他非法来源或者非法用途的债务,如赌债、嫖资、毒资等,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债务。如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的,将被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如果遇到“暴力”、“软暴力”等违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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