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点餐,支付“二选一”……互联网正在改变生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流程繁琐、强制关注、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等问题也饱受诟病。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如果商家和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垄断地位,要求消费者必须下载特定APP才能扫码付款,实际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二选一”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将深入推进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执法。(7月14日《工人日报》)
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用手机扫码支付款项已是多数消费者的首选。手机扫码新技术不仅让消费者享受到了传统消费模式下所没有的快捷和实惠,也让商家降低了人工成本。只要运用得当,扫码支付这种消费模式必能让消费者和商家实现互惠的双赢。
然而,扫码支付也是一把双刃剑。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不少商家在推广扫码支付时,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关注特定公众号,并在获得授权后,肆意收集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由此引发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显然,如何利用好扫码支付这把双刃剑,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商家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需要思考的公共课题。此番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态,要对强行推广扫码支付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依法规制强行扫码支付另辟了蹊径,无疑值得期待。
此前,关于对商家强行推广扫码支付行为的规制,一般多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开出“处方”,并提倡商家信守自律承诺,而鲜有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对商家的霸王行为进行惩处。这种治理新思路,丰富了规制强行扫码支付的执法手段,必能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强行推广扫码支付的任性行为。
能否对商家强行要求消费者选择扫码支付的行为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商家在推广扫码支付过程中,基本上没给消费者提供其他支付模式的备选项目,消费者只能是“舍去扫码而无其他选择”。众所周知,消费者在消费中依法享有选择权。商家故意在支付方式的设置上让消费者要么选择扫码,要么选择放弃,既是直接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典型表现,又是实质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二选一”的行为,已为法律所不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影响用户选择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商家利用手机扫码技术和市场优势地位,强行要求消费者在支付方式的选择中,只能选择扫码支付,应算得上是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二选一”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可见,对商家强行推广扫码支付的不法行为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既于法有据,也契合法理逻辑。
对商家强行推广扫码支付的不法行为祭出反不正当竞争利剑,绝不是对消费者的偏爱,而是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治要求。此举不仅可以大幅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倒逼其主动守规矩,也可以丰富规制强制扫码支付的执法手段,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商家强行要求消费者只能唯一选择扫码支付的不法行为。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切实用好这把利剑,不让商家的违法伎俩得逞。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