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增加了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不便和困难,劳动者因此拒绝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是否支持呢?6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2018年,罗某入职成都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工作地点在新都区项目部。双方约定一年一签合同。2020年1月20日,罗某被分流至该公司龙泉驿项目部工作。
由于罗某长期居住在新都区,到龙泉驿区工作客观上增加了其工作和生活成本和困难,故双方合同至2020年1月31日到期后,罗某拒绝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日,罗某向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同年9月15日,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结案证明。10月,罗某将清洁公司诉至新都法院,诉请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洁公司明知罗某长期居住在新都区,而在新都区仍有项目的情况下,未与罗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罗某的工作地点由新都区更改为龙泉驿区,客观上增加了罗某为履行工作职责而付出的交通和时间成本,且并未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弥补罗某的额外支付,属于变相的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本案中的罗某,因为公司变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拒绝与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清洁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清洁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近期,新都法院审结了8件相同情形案件,均为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考虑劳动者真实情况,单方面调整岗位,导致劳动者工作成本增加,进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种种行为,看似合法,实则已违反了相关法律。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形时,一定要诉诸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