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增城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了8宗非法买卖、租赁银行卡、电话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判决吴某涛、徐某超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9名被告人吴某涛、徐某超等,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开办多套银行卡、手机卡租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如被告人徐某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2020年9月,被告人徐某超听说有人收购银行卡,为图来钱快,他便去银行开办了三张银行卡,并将三张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一并出售给他人,对方承诺给予其1600元。随后,其出售的三张银行卡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份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结算的“中转站”,网络电信诈骗分子通过上述三张银行卡转移了大量资金,徐某超也就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的“帮凶”。他自己也因为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害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表现出高度团伙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实施、平台研发、设备提供、支付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对独立,均已形成产业链条。在诈骗实施过程中,诈骗份子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更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而酿成大错。
1.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支付二维码等;
2.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3.保护好账户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
4.不登陆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的位置链接,不随意下载APP;
5.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排列的数字或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
6.从银行官方网站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