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北京三中院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案宣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29 17:51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确立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解决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之际,北京三中院终审了一起因篮球训练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该案是北京三中院首例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例。

小甲和小乙均为篮球爱好者,自愿报名参加了丙公司组织的篮球训练营活动。入营后在篮球训练过程中,小甲和小乙相撞,导致小甲摔倒受伤。小甲起诉要求小乙和丙公司连带赔偿小甲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年龄和智力,对篮球训练这项体育运动所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力。小甲与小乙在篮球活动中发生碰撞,并造成小甲受伤,对此小乙并不存在故意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鉴于小甲在篮球活动中受伤与小乙有一定关系,小甲的合理损失应由小甲与小乙分担。丙公司作为组织者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学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丙公司也应对小甲的合理损失予以分担。

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小乙和丙公司分别应向小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乙和丙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篮球运动系一项近身对抗型的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碰撞及受伤的风险。小甲和小乙所进行的篮球训练虽不属于体育比赛,但同样存在对抗性和危险性。双方自愿报名参加训练营并在篮球训练中发生碰撞。本案属于当事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视频资料显示,小乙、小甲及另一名学员在奔跑行进中相互传球,小甲跳起投篮后着地时与小乙相撞。小乙在高速行进中将球传出后未立即停止而是继续向前行进一段距离,符合一般的运动规律,无论小乙是否接收到“跑到罚球线就返回”“不能跑过罚球线”的指令,均难以认定小乙在碰撞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故小乙不应对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丙公司与小甲签订合同,并向小甲收取了训练营费用。结合案情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可以认定丙公司为篮球训练营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在案证据,法院无法认定丙公司在入营前对学员的各项能力进行了评估,即使丙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根据其提供的评估表格可见小甲、小乙在弹跳、爆发力、速度、力量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丙公司仍将二人分配在一组进行训练,其训练安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故丙公司应就小甲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三中院改判小乙无需就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应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就小甲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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