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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个人拍摄评价古玩市场短视频被诉侵权 法院:视频虚构事实侵犯企业名誉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13 17:20

“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如若给出类似这样的评价,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吗?5月13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视频社交用户发布虚假视频评价潘家园古玩市场的案件,依法认定视频社交用户构成侵权,判决该视频社交用户在其账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640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称,原告诉称,2020年8月,某视频社交账号在某视频平台APP发布多个潘家园市场交易视频并配有解说词“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咱都不上当”。而上述视频系被告在潘家园市场内以红包诱导个别商户,虚构交易场景,故意夸大成交差价,博人眼球。视频内容显示,商品成交价大约是商户要价的万分之一,原告认为,该账号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账号管理者,在视频社交平台散布虚假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不实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五十余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视频是对潘家园旧货市场内部分商户真实交易情况的记录,仅仅向公众展示该市场中部分商品可砍价空间很大,主观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仅仅陈述事实,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的行为,视频并未提及原告公司名称,且视频观看人数不多,客观上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称,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不实内容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判断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商誉的评价。在进行侵权判断时,既要考虑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也要考虑公众的价值趋向、业内标准、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认定。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点击量和关注度,以红包诱导部分商户按准备好的台词虚构交易场景,以成交价和商户要价反差巨大的方式假装成交,并将该视频上传到视频社交平台,发布时还将每个视频配有“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潘家园,每天都上当,当当不一样”“潘家园逛一逛,每天咱都不上当”等解说词。该视频发布后在网上广泛传播,让观众以为该市场内经营管理混乱、上当受骗几率很高,从而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其视频社交账号中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4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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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夕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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