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一再卖假五粮液 经营者获刑后被判付惩罚性赔偿
浙江法制报 2021-05-10 08:19

五粮液是知名度很高的名酒,也常成为被假冒的白酒品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例“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列其中。最终,杭州销售假冒五粮液的经营者徐中华等人被判刑,并被判令承担2倍的惩罚性赔偿200万元。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独占使用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但是穿着“五粮液”外衣的假酒,成了一部分不法商人的牟利工具。

徐中华在杭州经营了两家店铺,分别是杭州市西湖区润佳食品店(以下简称“古墩路店”)与杭州市江干区全琼酒类商行(以下简称“凯旋路店”)。这两家店都销售假冒的五粮液。根据法院查明,其中,古墩路店于2015年11月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被予以行政处罚,凯旋路店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分别因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粮液”字样的门头店招被予以行政处罚。而后案中,徐中华等人因销售假冒的五粮液等白酒,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曾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作为第160922号“五粮液”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五粮液公司认为,徐中华等人擅自销售侵犯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五粮液公司的合法权利,于是诉请法院判决徐中华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其他被告在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徐中华等人曾因销售假冒五粮液商品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下,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考量了侵权行为模式、持续时间等因素后,认定被告徐中华等基本以侵权为业,对徐中华涉及凯旋路店的侵权情况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古墩路店的侵权情况适用法定赔偿。2020年6月,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徐中华等人承担2倍的惩罚性赔偿200万元。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之一,其意义在于,徐中华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一审、二审法院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准确界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有力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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