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美国等西方国家怎么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这是你需要了解的事实
新华社 2021-03-19 16:54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这是继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在“一国两制”实践进程中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坚持“爱国者治港”,“一国两制”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这是历史的深刻启迪,也是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爱国者治理”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等个别国家对此横加指责,违背事实、颠倒黑白、双重标准,试图插手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实际上,这些国家本身均对公职人员的爱国立场和相应政治资格作出严格要求。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实真相。

一、美国

◆美国对所有公职人员都有“爱国者”要求,明确禁止有违效忠义务的人担任公职。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政府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基本责任,其一般原则的第一项即忠于美国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律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任何人如支持推翻美国宪制和政府,或参与针对美政府的罢工,或参与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则不得在美国政府内任职。在美国政府内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确认自己不存在上述情况,如作出虚假声明将受到刑事处罚。美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有暴乱、叛国等罪行的人不得担任公职。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均设有独立的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和调查议员是否有不忠于联邦等行为。美国历史上,共有18名国会议员因不忠于联邦被取消资格。

◆美国有确保国民效忠的周密宣誓制度。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美国国会议员,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宪法。美国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所有担任公职的人员都必须宣誓。不庄重宣誓不但构成拒绝宣誓,还会引发严重后果和责任。

◆美国拥有数量庞大的选举立法。仅近两年,美国会议员就提出了40多项关于完善选举制度的法案。就在北京时间全国人大公布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议程的同一天(美东时间3月3日晚11点),美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关于完善选举制度、提高选举安全的“为了人民法案”。

◆美国完善选举制度主要由联邦主导,且通过具体选举规则确保当选的是“爱国者”。在参选资格方面,明确禁止有违效忠义务的人参选公职,如违规参选将受到刑事处罚。在竞选过程中限制外国对竞选候选人的影响,比如联邦选举竞选法明确禁止外国国民通过任何形式向任何政治选举提供资金支持,外国代理人登记法规定外国代理人与候选人来往时需表明身份等。

◆除正式选举规则外,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选举文化也是参选人必须遵从的“游戏规则”。各方候选人为赢得选民支持,在竞选过程中都极力展示爱国热情。公众对候选人爱国言论的严谨性要求非常苛刻。

二、英国

◆英国对公职人员忠于国家的操守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其更高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责任。英国制定了《1351年叛逆法》《1848年叛逆重罪法》《1989年官方机密法》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用以打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部势力、泄露国家机密等罪行,确保民众效忠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如果公职人员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还将被处以额外惩罚。如果公务员触犯叛国罪,除一般纪律处罚外,还将自动丧失获得退休金的权益。

◆英国《议员行为准则》中“议员职责”一章第一条就规定“议员有责任忠实地效忠女王陛下及其后嗣和继任者”、“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履行职责”。《公务员管理守则》在“行为和纪律”一章的开篇即规定“公务员是王室的服务人员,王室是公务员的雇主,公务员对王室负有忠诚的义务”。

◆英国规范宣誓制度的法律多,涉及人员范围广。英国《1866年议会宣誓法》《1868年承诺宣誓法》《1978年宣誓法》等多部法律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包括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地方政府官员也有宣誓的要求。例如,《1998年苏格兰法》规定,苏格兰议会议员、政府部长、政府次长亦须按照《1868年承诺宣誓法》进行相应的效忠宣誓和受任宣誓。司法官员则须进行司法宣誓。

◆英国要求宣誓必须庄严和公开地进行。如有关官员拒绝或忽略作出宣誓,那么如该人已经就职,则必须离职,如尚未就职,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英国通过中央主导地方选举,维护国家选举安全和宪制秩序。英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其治下各个地方的选举制度都是由英国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英国中央政府制定了超过200件涉及选举的法律、命令、规则等,对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议员、市长、警察和犯罪专员等选举作出规定。例如,苏格兰地区是英国自治程度最高的地区,其选举制度就是由英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苏格兰法》(2012年修订)来规定的。

◆英国严格限制外国捐助参选政党。英国选举法律规定,政党凡超过500英镑的捐赠,均须来自“获许可的捐赠方”。外国的个人和机构不属于“获许可的捐赠方”。

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行使国家主权事务权力的公务员负有公法上的服务及效忠义务。如果公务员从事违反宪法所定义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活动,或参与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或安全的行为,是为未履行公务员义务。

◆《联邦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的誓词中,公务员须表明维护德国《基本法》(德国宪法)、所有现行的联邦法律并忠诚履行职责。

◆德国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务员的忠诚义务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对于国家及宪法应负特别的政治上的忠诚义务。实践中,德国公务员不仅被要求忠诚维护其宣誓效忠的宪法秩序,不从事任何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还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诚义务,比如不得参与罢工或破坏政府运作效率的不合作运动,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服务义务,是对政府的不忠。

◆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德国政党的宗旨或党员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是为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德国通过设立监察体制防止、监督或惩戒其公职人员违反效忠义务等行为。德国通过《基本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惩戒条例》《廉洁从政规定》《公务员守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方位监督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四、法国

◆法国宪法强调,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法国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种危害民族、国家与和平的相应罪行和刑罚,包括危害共和国机构或领土完整罪、破坏公共和平罪、叛国和间谍罪等。

◆法国宪法第一章“主权”事项的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法国设置专门选举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能,在中央一级有内政部设置的管理全国选举事务的全国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的选举工作和选举基本原则在竞选中的遵守情况。

五、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2003年颁布了《公共服务价值观和道德守则》,规范公务员对加政府的忠诚义务,并限制公务员公开批评加拿大政府,如果公务员违反,可能被解雇。

◆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加拿大参议员或众议员都应在就职前在总督或总督授权的人面前宣誓并签署誓词。任意省的立法机关或立法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在就职前在省督或省督授权的人面前宣誓并签署誓词。

◆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如有以下情况将丧失资格:一是宣誓、发表声明效忠外国政权,或通过行为成为外国公民,或有资格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犯有叛国罪或任何不名誉的犯罪。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当选众议员或参议员:一是承认过忠诚于、服从于或依附于外国,或承认自己为外国公民,或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被定为叛国罪或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予以科刑或准备科刑的。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每个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就职前,应在总督或其授权的人面前,按照宪法规定的誓词宣誓。

◆澳大利亚《1999年公共服务法》规定澳公务员在国外时,各项行为必须维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声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该公务员可能被解雇、减薪、罚款或者重新分配工作。

◆2017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澳大利亚公共服务机构和雇员关于社交媒体的指南》,规范公务员在网络上的行为,并限制其在网上批评政府。

编辑/赵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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