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追逃全覆盖叫潜逃人员无处藏身:贪了就跑跑了就了只是幻想
法治日报 2021-02-25 07:49

近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涉嫌职务犯罪、潜逃16年的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吴杰凯被抓获归案。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黑龙江省追回的级别最高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追回多名潜逃国内多地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20年之久。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持续完善追逃追赃体制机制、建立追逃追赃数据库,旨在编织一张追逃全覆盖“天网”,将潜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同时对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震慑。

专家建议,未来要持续提升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综合应用,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力,坚持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健全追逃追赃法律制度。

靠大数据排查发现踪迹,始终保持追逃高压态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披露了吴杰凯案的诸多信息。

1月21日,吴杰凯归案。

“对于你们的到来,我既感到突然,又知道这也是必然的。逃是没有出路的,被追回是迟早的事,我早料到会有这一天。”落网后,吴杰凯说。

吴杰凯,1974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黑龙江省政府研究室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后来又先后任职伊春市委书记、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2004年9月,吴杰凯擅自离职、下落不明。3个月后,组织上对其予以免职。

2006年3月,当时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报请黑龙江省委批准辞退其公职;同年5月,报请黑龙江省委批准对其党籍予以除名。

2006年3月13日,黑龙江省纪委将吴杰凯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吴杰凯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线索指定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8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吴杰凯立案侦查。

然而,吴杰凯如同人间蒸发一般,杳无踪迹。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吴杰凯案追逃追赃工作由哈尔滨市监委负责,并被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和黑龙江省追逃办列为重点案件。

2017年9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通过黑龙江省公安厅利用技术手段,发现名为“代树国”的身份证与吴杰凯疑似,同时发现“代树国”在重庆等地有行踪轨迹,并与秦姓女子有过一次住宿记录信息。

追逃人员立即前往“代树国”户籍地梭子派出所查询,发现户籍系空挂。自此之后,“代树国”亦同吴杰凯一样,失去各种信息。追逃工作再次搁浅。

不久,中央追逃办要求黑龙江省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并专门赴黑龙江对有关案件进行督导。

接着,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成立追逃专班,将吴杰凯案件作为重点进行突破。

追逃专班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再次通过技术手段对吴杰凯与“代树国”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系同一人,通过围绕“代树国”及其密切关系人秦某开展大数据排查,发现众多疑点和有价值的信息。

此时,一个网名叫“墨竹”的人进入办案人员的视野,成为推动案件进展的关键一环。

“秦某与‘墨竹’关系密切。‘墨竹’的网络头像背景是东北雪景,吴杰凯写作能力强,擅长诗词、爱好摄影,‘墨竹’可能源于其擅长和爱好而命名。”追逃专班负责人推测。

追逃专班综合种种信息和疑点,初步研判“墨竹”就是吴杰凯。

2021年1月20日,追逃专班派出精干力量连夜飞抵“墨竹”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于次日凌晨直奔“墨竹”居住的某小区蹲守。1月21日11时许,“墨竹”在居住的小区出现,后被追逃专班择机控制。经再次比对,确认“墨竹”就是潜逃16年之久的吴杰凯。当晚,追逃专班将吴杰凯押解回哈尔滨,移交哈尔滨市监委依法办理。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数据显示,2020年12月以来,黑龙江省共追回涉嫌职务犯罪在逃公职人员9人,其中境内追逃7人。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对《法治日报》记者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与“打虎拍蝇”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闭环。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始终保持战略主动和积极进攻态势并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目前正朝着构建反腐败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方向发展。

在彭新林看来,这还意味着,目前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越来越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贪了就跑,跑了就了”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

纪检监察机关织密天网,成功追回多名潜逃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国际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同时,也在国内追回多名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例如,2019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北京市监委归案当年首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王雪飞——原新兴(北京)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1年7月被立案侦查,案发后一直潜逃。

1998年,王雪飞两次挪用公款共计206万元。2000年,他同前妻离婚后与家人不告而别,只身潜逃到广东省深圳市。

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监委组建后,抽调专业力量组成追逃追赃专案组,专职负责海淀区追逃追赃工作,统一归口管理、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其中一起即是搁置多年的王雪飞挪用公款案。

借助高科技手段,办案人员掌握了王雪飞在深圳市的行踪和生活出行规律,锁定了其藏匿地点。2019年1月8日,办案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将其抓获归案。王雪飞也成为北京市海淀区追逃追赃专案组成立以来追回的第一人。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办案人员在抓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都采用了技术手段。2020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披露的邵某案即是一例。

根据办案机关披露的信息,1999年1月至2003年2月,某银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支行营业部副主任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手客户存款、存单转存过程中,先后多次挪用银行客户存放于银行的资金,用于个人盈利活动,涉案金额巨大。

2003年,邵某潜逃。

2020年5月,此案被列为浙江省追逃办挂牌督办的重要案件,由绍兴市上虞区纪委区监委办理。专案组工作人员经过技术分析,邵某可能藏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经两地通力合作,2020年6月29日,桂林市灵川县警方通过技术手段锁定邵某的踪迹。随即,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工作人员当天将邵某抓捕归案。

彭新林认为,近年来,信息技术在国内追逃追赃实践中得到了有效运用,效果明显。吴杰凯案就是如此,办案机关充分利用了技术手段,发现吴杰凯的行踪轨迹,最后将其抓获。

在彭新林看来,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特别是隐姓埋名、切断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采取遍地撒网、大海捞针式的传统追逃追赃方法,很难追查到外逃人员及腐败资产转移的蛛丝马迹,难以取得良好效果。而在以海量信息和数据挖掘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类活动都在不经意间以数据的形式被网络系统云数据存储,而职务犯罪嫌疑人潜逃通常有一个严密筹划、准备证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有频繁的出行记录、资金账户异动等明显信号。

“那么,充分借助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追逃追赃中的应用,通过对外逃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出行记录、资金账户、手机行踪轨迹、消费记录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则很可能会锁定外逃人员的行踪及资产转移等信息,让潜逃人员无所遁形、无法藏身。”彭新林说。

在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追逃追赃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潜逃在国外还是国内,纪检监察机关都在努力形成一张“天网”。在这其中,大数据在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形成潜逃人员的详细信息数据库,同时在信息对比、数据分析等方面都有了新的提升,让这些潜逃人员无处可藏。

“此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形成有效合力,追逃追赃全覆盖目标的提出有利于推动更多的潜逃公职人员归案。”宋伟称。

个案攻坚长远制度并重,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

2014年6月,中央追逃办成立。此后,31个省(区、市)也陆续成立了省一级的追逃办。

2018年3月,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完成。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明确了监察机关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彭新林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改革的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追逃追赃的成效也不断显现。例如,改革之后,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既是追逃追赃案件的指挥员,也是冲锋一线的战斗员,追逃追赃相关工作职能进一步整合,各级追逃追赃机构进一步完善、工作力量得到加强,形成了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可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反腐败追逃追赃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强大动能。

那么,未来我们怎样完善追逃制度,才能让贪腐人员不敢、不想潜逃?

彭新林建议,一方面是坚持一体推进追逃、追赃、防逃。做好追逃工作,人追回来了,追赃工作就掌握战略主动;加强追赃,断掉潜逃腐败分子的“营养源”,挤压其生存空间;织密防逃“天网”,跑出去的少,追回来的多,则会对潜逃的和企图潜逃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助于巩固追逃追赃成效。

在彭新林看来,另一方面是坚持重点个案攻坚与长远制度建设并重。抓好重点个案攻坚,是形成强大震慑、带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抓手。发挥成功案例“牛鼻子”的牵引作用,促进追逃追赃工作不断深化。

“反腐败追逃追赃非一朝一夕之功,不能仅停留在重点个案攻坚层面,必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考虑点与面的结合。即使某一个案攻坚成功了,若追逃追赃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成功也只是权宜之策,而非长久之功,不具有普遍的可效仿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彭新林说,“所以,应该更加注重在建立追逃追赃长远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形成整体效应。”

宋伟的建议是,既要强化对主要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发挥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申报以及廉政档案等信息的监督效能,形成有效防逃机制;也要提升信息化技术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综合应用,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力,减少腐败贪官的潜逃风险。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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