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向上百人非法吸收资金3个亿,还找银行骗贷周转,酒店老板最终"锒铛入狱"
券商中国 2021-02-21 10:3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将一名酒店老板非法集资和骗取银行贷款的犯案细节公之于众。  

通过口口相传、以高息为诱饵以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肖某在四年间得以向上百名群众吸收资金3亿元。与此同时,还通过虚假合同骗取了五家银行的贷款资金,合计超过4千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亿元

事情要回溯至8年前。2014年12月,坐落于贵州遵义市汇川区的贵州世纪XX酒店在经过一年多的筹备期后开始营业,其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肖某,注册资本五千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管理、美容、餐饮服务、住宿、健身等。

为了装潢和经营酒店,肖某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许可下,以自己经营酒店需要资金为由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并以个人名义向借款人出具借条和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凭据。

随后,为了改变经营模式,提升酒店等级,在银行贷款没有到位发生资金运转困难的情况下,肖某便以提高支付利息等方式进一步向亲朋好友、合作伙伴及其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介绍的朋友借款,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酒店装潢运营等事宜,一方面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额利息。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10月,肖某资金链彻底断裂,不能支付到期利息以及归还本金,致使债权人相邀到“贵州世纪XX酒店”追偿本息、阻门、在酒店吃住等情形,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肖某便主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欲求得帮助导致案发。

经法院核实,肖某共向146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296908602.00元。

骗取银行贷款超4千万

不仅仅是通过吸收公众资金,肖某还通过虚假合同骗取了遵义市五家银行的资金贷款。

2013年4月至2017年期间,肖某因经营酒店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本人以及遵义市XX盛宴酒楼(系肖某个人独资企业)、贵州世纪XX酒店有限公司、刘某某、龚某1等人编造虚假的《贸易合同》、《装修合同》等欺骗手段,共骗取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五家银行资金贷款12笔共计人民币4745万元,案发后他人代为归还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80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使用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所借款项小部分用于酒店的经营,多数用于归还或支付非法吸收资金中个人的本金和利息,且至今不能归还,扰乱了金融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肖某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

法院指出,肖某非法吸收资金时间较长、涉案数额巨大,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损害了金融秩序,案发后虽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积极挽损,但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故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和退赔。

一审判决书显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追缴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财物合计人民币9343.8751万元以及骗取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565万元,追缴到位后退还各被害人。

管理条例近期正式出台

早在去年4月份,在京举行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就曾提出,要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今年2月1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上述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监管态势高压下,行政处罚也有趋于从严、从重的趋势。《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

此外,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告诉券商中国记者,《条例》体现出“打早打小”原则,前置了监管环节流程,在营销宣传与支付环节进行了详细规范。“后续不排除出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因非法集资相关事项被处罚的情形。”苏筱芮建议,相关机构加大资金监测,做好可疑交易统计,在合规工作上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各项合规制度。(石晏)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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