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联想、旷视拟科创板上市 红筹企业回A青睐CDR
中国证券报 2021-01-14 10:14

科创板CDR队伍有望持续扩容。1月12日晚,全球PC巨头联想集团、世界级人工智能企业旷视科技两家红筹公司均表示计划采用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的方式在科创板上市。

九号公司此前在科创板成功发行CDR,而人工智能企业依图科技在科创板发行CDR申请已进入问询回复阶段。

新增两家CDR发行计划

联想集团公告称,拟向上交所科创板申请发行CDR上市。联想集团拟发行新普通股占公司经扩大后的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不多于10%,募集资金将用于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相关产业战略投资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公告显示,联想集团新发股份最多约13.38亿股。如以1月13日最新股价8.83港元/股作为发行价,联想集团预计将在科创板融资约120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00亿元。

联想集团董事长兼CEO杨元庆表示:“联想集团一直以来植根中国,布局全球。回A股上市计划将有助于增强公司战略与内地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的紧密连接,提升内地投资人投资联想的便利性,进一步释放联想的价值,让我们能够以更大力度投资科技创新、服务转型和智能化变革,更好地推动各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1月12日,据北京证监局网站消息,AI独角兽企业旷视科技已于2020年9月与中信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拟发行CDR在科创板上市。

旷视科技成立于2011年。2019年8月,旷视科技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不过一直未有实质进展。

2020年10月29日,九号公司成功发行CDR在科创板上市。2020年11月4日,科创板迎来第二家申报CDR发行上市的科技公司——依图科技。

依图科技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发行不超过3640.71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本次发行的CDR对应的基础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基础股票与CDR之间的转换比例为1股/8份CDR,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91亿份CDR,占发行后CDR总份数的比例不低于10%,依图科技拟融资75亿元。

红筹公司回A路畅通

“红筹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以往红筹企业回归A股,需要首先拆除红筹架构。

2018年6月,证监会审议通过《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可采用发行A股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CDR)两种方式。

随着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2019年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则,助力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目前,科创板已有多个红筹企业成功上市案例。创业板自2020年6月实施注册制改革,也明确允许红筹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但截至目前尚未有红筹企业成功登陆创业板。

2020年10月29日,由国泰君安保荐的九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CDR并在科创板上市。九号公司发行价为18.94元/股,上市首日股价翻倍。2021年1月13日,收盘价为83.73元/股,为发行价的4倍多。

在九号公司之前,华润微已走通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直接发行股票上市的路径,而中芯国际已实现A+H上市。与华润微、中芯国际不同,九号公司还是第一例采用VIE架构在境内上市的案例,其申请发行CDR上市过程备受市场关注。

华泰证券指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开放的深入推进,科技类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动力增强。回归主要有六种路径:境外及香港上市企业私有化退市,并拆除红筹架构;分拆子公司上市;境外及香港上市企业不退市回归;私有化退市,带红筹架构回归;未上市红筹企业带VIE架构回归;未上市红筹企业不带红筹架构回归。据其测算,潜在CDR市场容量约1.2-2万亿元。华泰证券认为,CDR推行是境内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渠道,注册制改革为CDR发行提供了更广泛的场景,有助于股票供给结构优化,推动境内估值体系与国际接轨。

将有更多红筹企业选择CDR

联想集团及旷视科技均计划以CDR方式登陆科创板。相对于直接发行股票上市,CDR对红筹企业有哪些吸引力?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直接发行股票境内上市,企业原有股东减持不方便,CDR方式更方便存量股份减持流通,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红筹企业选择CDR方式。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华润微科创板上市时并不涉及存量股份减持,九号公司以及正在申请过程中的依图科技,均在招股书中披露了存量股份减持用汇方案。依图科技招股书显示,发行人已按照《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的要求,在申报前就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CDR涉及的减持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并于2020年9月报中国证监会,并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目前发行人关于CDR减持等涉及用汇的方案正由证监会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

经手九号公司项目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官方微信号撰文总结项目参与经验时表示,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即VIE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该律师事务所表示,根据其经验以及进一步了解相关监管政策,上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要求仅适用于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情形,红筹企业发行CDR的暂不适用。九号公司在发行CDR的上市过程中,未被要求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意见。因此红筹企业如果存在VIE架构的,在现行监管政策下,建议采取发行CDR的方式在境内上市。

文/中国证券报记者 杨洁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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