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著作权侵权人应列入违法失信惩戒“黑名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1-07 21:36

谁也没有想到,2020年的最后一天,竟然成了“道歉日”——郭敬明和于正分别向公众和被他们侵犯著作权的庄羽和琼瑶公开道歉。15年前,郭敬明由于《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庄羽的《圈里圈外》,侵犯著作权,被判经济赔偿20万元。6年前,于正由于《宫锁连城》剽窃琼瑶的《梅花烙》,侵犯著作权,被判经济赔偿500万元。但二人都未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在《中国青年报》和《法制日报》刊发判决书主要内容。庄羽、琼瑶都公开表示接受对方的道歉,组织上百位编剧联合发起声明抵制这两位“污点”编剧的宋方金也表示,“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而且,郭敬明也回应了庄羽提出成立“反剽窃基金”的建议。

这两个剽窃侵权案件似乎到此就应该尘埃落定了。但是公众对此却评论不一: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虽然经法院判决进行了经济赔偿,但当年他们都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叱咤风云娱乐界这么多年,名利双收,著作权法的尊严何在?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何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在?这种迟到多年的道歉,对于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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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于二人都不约而同选择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公开道歉,真的是他们内心悔恨、良心发现?还是迫于宋方金、余飞等150多位国内知名编剧的公开声明抵制,还是由于他们参加的电视综艺节目收视率下降、影视作品被下架下线来自播出平台和投资方的压力?亦或是迫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形势和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制度的逐渐建立、面临被全线“封杀”的压力?

抄袭、剽窃是将他人版权作品据为己有,涉及权利人的人身权或精神权利,是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经过法院判决,侵权人对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权利人进行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其法定义务。当年,郭于二人虽然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赔偿,但是当年都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判定的“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法院只好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今《法治日报》)刊发判决书主要内容,算还是对二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维护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尽一致。

赔礼道歉既可以是当庭赔礼道歉,也可以是判决后双方自行执行;既可以是公开的(传统媒体和/或网络新媒体),也可以是书面的;道歉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一般而言,侵权人的道歉函内容要经法院或权利人认可。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中“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法院往往采用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刊发判决书主文等替代性方式,对赔礼道歉予以强制执行。由于赔礼道歉涉及人身权,人身权永远受保护,所以法院何时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也没有期限限制。当然,是否强制执行,取决于原告权利人是否要求。

但是,法院选择以媒体公布判决书方式对赔礼道歉进行强制执行时,选择什么时间、刊发判决书全文还是主文、选择什么载体和媒体、同时选择传统媒体和新兴新媒体还是仅仅传统媒体、刊发多长时间,才能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消除影响”的目的,目前都没有监督机制。

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侵权人根本不承认法院的生效判决,也不履行判决书的任何义务(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法院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对侵权人进行行政拘留。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无独有偶,去年12月18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著名编剧王兴东、陈宝光起诉董哲侵占《建国大业》编剧名誉、欺世盗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胜诉,被告应书面登报致歉,消除不良影响,不得再做虚假宣传,赔偿124500元。前不久,著名军旅作家李忠效也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某军队院校作者直接剽窃在某权威报纸发表,隔空喊话,要求剽窃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在我国民众心里,剽窃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名誉伤害、心理创伤和社会影响往往比经济损失更严重,因为这涉及权利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作品的权属问题。因此,经常有权利人仅仅主张“一元”经济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比如有作家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抄袭侵权,但周梅森提出反诉,要求“一元”赔偿和公开赔礼道歉。

很显然,在郭于二人被诉剽窃侵权等诸多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原本效果。

那么,在抄袭剽窃等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如何依法解决侵权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赔礼道歉法定义务的问题?如何通过一个个案件判决,逐渐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尊重原创和版权、有效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警示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如何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治问题,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这么多年过去了,侵权人才公开赔礼道歉,说明法院刊发判决书这种替代式强制执行制度已经苍白无力了,反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滞后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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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应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可以对侵权人由于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行政拘留、罚款,是否应当将恶意侵权人列入失信“老赖”人员名单,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禁止贷款、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禁止购买不动产、禁止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出行等,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出版机构、传播平台、传媒机构、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取消侵权人的荣誉、降低甚至取消其职务、职称,建议有关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党纪政纪、解聘等内部处理,建议出版机构、影视机构、媒体、投资人、高校科研机构谨慎与他们合作、谨慎传播、投资他们参与的作品、表演、节目等?有关行政部门是否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议禁止本行业与这类侵权人合作,将恶意侵权人列入侵权“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央人民政府网等官方网络予以公布?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公开予以除名?

如何让侵权人赔礼道歉,才能消除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除了经济赔偿和法院在媒体刊发判决书强制执行外,还有更有效的方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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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5日,针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抄袭剽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纪党规和公序良俗的人员,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2015年9月15日,在原总局指导下,包括笔者所在单位在内的原总局主管的50家社团联合发布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该公约明确提出,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我们欣喜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文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同时也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郭敬明和于正选择在岁尾年初公开道歉,不管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还是迫于国家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治机制和知识产权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规范相关行业和诚信社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我们国家和社会应当对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公然叫板法院生效判决、公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侵权人实行“零容忍”,对没有法治观念的“污点”侵权人,要采取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依法依规进行规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有关部门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片面追求“收视率”、“上座率”、“流量”、“点击率”、博取公众眼球的媒体、平台和资本方,应当依法出手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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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羽提出将《圈里圈外》的线上线下版税收入和郭敬明的赔偿捐出设立‘反剽窃基金’的想法,也得到了郭敬明的认可,“希望可以为创作者们创造更好的原创环境”。这个想法可以看作是郭敬明修复信用的一个举措。2020年12月31日,新浪微博公益就主动联系了笔者所在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众所周知,被侵权的普通创作者往往因缺少资金支撑和专业人员帮助,导致举证难、维权难。依法设立公益性质的“反剽窃基金”或“反盗版维权基金”,吸引相关热心机构和个人进行捐助,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版权法律人员参与,建立抄袭剽窃甄别标准和反盗维权机制,采取维权行动,进行著作权普法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当下被侵权人举证难、维权难的困境,同时对树立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风气,都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国家版权局也明确表示支持以中国文著协为主体,与庄羽、新浪公益等热心机构和人士积极沟通,依法发起和推进这一公益维权基金的建立。希望借助这一平台,有效开展著作权法宣传普及、个案维权、维权奖励、推动著作权法律制度完善和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鼓励原创、尊重版权、弘扬正气的社会道德风尚。

文/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编辑/弓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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