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单网约顺风车,司机将后上车的女乘客先送至目的地,引发车上一男乘客姜某的不满,后大打出手致司机鼻部骨折。
12月3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后姜某以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依法结案等为由上诉,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7日23时48分许,姜某乘坐屈某驾驶的滴滴顺风车,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附近行至顺义区某小区时,其因屈某先送同车另一乘客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姜某用拳头殴打屈某头面部致其鼻部骨折。经鉴定,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姜某于2016年9月8日被民警查获。另,姜某已赔偿屈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据屈某的陈述,事发当天21时许,其和妻子下班接了一个从朝阳区到顺义区的拼车单,在接了一位男乘客后又接了一位女乘客,因当时有些堵车男乘客就不愿意了,我先送女乘客到了目的地,在准备开往男乘客的目的地时,双方发生口角,“之后这名男乘客先下了车,我也下车和他解释,并让他上车送他回家,没想到他抓住我衣领打了我一拳,我摔倒在绿化带里。”
司机表示当时看完病后,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到到顺义区法医院做了鉴定。案发之后,那男子的家属就与其达成和解了,其也自愿出具了谅解书,没有受到威胁。
屈某的妻子刘某也表示,男乘客曾质问屈某是否叫的拼车,屈某还把手机给男乘客看证明是拼车。“两个人倒在绿化带里后,我就报警了,屈某起来时满脸是血,男乘客就走了,屈某就开车追,后来这名男乘客上了一辆出租车,屈某就开车追到小区,男子下车就跑了。”屈某没有追上,警察正好也打电话过来。
姜某供述,当晚22时左右他上车后就眯着,然后发现路线不对,司机称要再接个人,“我质问司机是谁先叫的车,司机说是我先叫的车,我说那你再接人也不说一声,司机说打车软件上都有,并说一会走高速也快。”
送完女乘客后双方又起了争执,司机就停车下车了,姜某说:“我也下车了,在车尾部问司机什么意思,司机没说话推了我一把,我也推他了,当时打了对方面部几拳记不清了。”
庭审中,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当庭辩称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有意见,其不知道鉴定的事,当时已经结案了,现在不应该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后姜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姜某2016年涉嫌犯罪的行为已经依法结案,法医鉴定意见不真实且违反告知程序,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法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审理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真实有效,虽侦查机关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但这一程序瑕疵并不影响该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且此案不存在依法需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
姜某被解除取保候审不能当然视为撤销案件且此案不符合法定撤销案件的条件,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