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相关报道见12月29日《北京青年报》07版)
备受关注的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终于落下法槌。此前,该案因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我国一以贯之的司法政策和理念,该案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就是这一司法政策和理念的生动体现。
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该案作出上述改判。”这一审理意见再次表明,对依法应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而言,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必须明确,构成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该”或“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到底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还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研判,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恰当、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法院应该怎么审判?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事实上,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司法始终保持高压惩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曾明确表示,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强调,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严惩,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确保孩子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不仅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在“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中,被告人强奸10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几乎无以复加,用“罪大恶极”形容并不为过,理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再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统筹兼顾了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
该案的再审宣判也是一次全民法治课,向社会传递了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强烈信号,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也将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
文/车横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