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壹现场丨药业公司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庭审细节曝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17 21:35

药业公司通过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价值近600万元,羚羊角制品价值逾1亿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7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公司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羚羊角近2000公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9年间,北京某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等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伪造大量野保标识,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多次从丁某(另案处理)、蒋某(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6629.6公斤,交易金额1988.853万元;2018年9月,药业公司从杨某(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668公斤,部分已加工成羚羊角粉,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213.2公斤,价值843.8456万元;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从吕某1(另案处理)、吕某2(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合计重量3260.5公斤,交易金额974.2万元,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合计重量300余公斤,交易金额287.9875万元。

2016年至2018年间,药业公司将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亳州某中药公司、北京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合计重量7440余公斤,交易金额4531万余元。

2019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药业公司库房内查获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4.951公斤及羚羊角制品835.2公斤。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价值594.4636万元,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49亿元。

药业公司股东、主要负责人,即陈某1及郭某共同决策指挥公司员工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等人实施上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行为:陈某2负责公司办公室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收购、入库、支付等环节,协调制作假标识,并在案发后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公司系统数据;陈某3负责公司车间管理,受公司指使以空箱子代替实物骗取行政许可,非法收购羚羊角,对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验货、加工等;董某负责公司原料库管理,受公司指使参与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的称重、入库、出库等工作,并在案发后参与转移涉案物品;曹某、孟某作为办公室人员,受公司指使提供个人账户供公司使用,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配合虚假野保标识的制作并保管发放假标识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药业公司及被告人陈某1、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知不合规矩 案发后还曾转移涉案物品、删除数据

北京西城法院于12月17日9:3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故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均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公诉机关讯问被告人郭某的过程中,郭某供述称:“2015年,陈某1说要经营穿山甲甲片业务,便虚构公司员工李某持有5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库存,以虚构实物入股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2017年,公司要兼并北京某药店,当时该药店库房内有少量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库存,但公司在审计报告中夸大库存量为6000余公斤,以虚报库存的方式骗取行政许可。之后多次、大量从不同渠道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再利用骗取的出售配额对外出售。”

被告人陈某3在庭审中对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过程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在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时候,野保站要来库房现场封装,但是公司库房从来没有存放过5000余公斤的穿山甲甲片和6000余公斤的羚羊角,陈某1跟我说真货不够,野保站也是抽查,所以让我准备一部分空箱子和装有白芍的箱子应对野保站检查。”

被告人曹某作为办公室人员,日常负责记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的“账外账”情况,其当庭供述:“公司的财务工作一直是办公室负责。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到货后,由我来制作支出凭证,陈某2签字后交由郭某审核通过,我负责付款并将账目往来记录在公司‘账外账’中。收购付款通过陈某2、孟某和我的个人银行卡,而出售收款通过公司对公账户。”

在公诉机关讯问被告人曹某为何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时,曹某坦言:“因为收购没有正常经过林业局许可,这是不合规矩的。”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指使他人转移涉案物品、删除系统数据。对此,被告人董某给予了肯定供述:“我在公司负责原料库和成品库的管理,穿山甲甲片等野生动物制品运输到库房后,我负责卸车、称重、入库和录入数据。数据记录在公司旧系统,因为旧系统只有内部员工才能看到,所以用来记录非法制品的情况,陈某2让我怎么录入我就怎么录入。案发后,陈某2还指使我删除旧系统数据,但是我删除不了,陈某2又找了其他人。”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陈某1时,陈某1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他认为自己作为占股30%的公司股东,日常仅负责对外事务的协调和联系,主要是申报行政许可,而申报过程、手续全部合法依规办理,且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库存数量均是真实的,没有虚报或者夸大的情况。对于采购、销售等其他业务,他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更否认自己曾经指使公司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单位及7名被告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依据非法获取的行政许可实施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性质。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在案有7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3名证人的证言、药业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北京林业绿化局作出的标准化封装申请、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撤销药业公司15件行政许可的决定》等8份书证,足以证实被告单位及7名被告人以收购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虚构他人持实物入股的方式,伪造申报手续、骗取野生动物制品出售配额。在行政许可系通过欺骗取得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和7名被告人依据来源非法的行政许可进行收购、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亦属非法行为。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陈某1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从宽处理;其他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法庭判决,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此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目前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查获数量如此之多、交易金额如此之高实属少见

此案审判长、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表示,近年来由于非法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及环境保护观念淡漠等因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不仅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更阻碍了自然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发挥办理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的专业化优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发生在北京市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统一由北京西城院管辖审理。但查获数量如此之多、交易金额如此之高的案件实属少见。

此案合议庭组成人员、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的穿山甲片及羚羊角,经物种鉴定,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穿山甲在近二十年间日益严峻的濒危形势,穿山甲自2020年6月开始被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2020年颁布的《中国药典》亦将穿山甲除名,严格禁止穿山甲国际贸易及作为药物使用。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第1项规定: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案中,侦查机关查获穿山甲片和羚羊角价值逾1亿元,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单位及7名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针对此案单位犯罪的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西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喻晓敏介绍,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此案为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及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系依据《解释》第12条:单位犯刑法第341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刑法》第30、31条也规定了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郭某作为该药业公司股东及决策者,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作为财务、仓库、车间等工作的具体管理者,系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后,法院合议庭共同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从源头上杜绝针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进而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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