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将享受到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12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对外发布《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支持重点群体以企业带动就业。
通知首先明确,北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首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简称创业组织),包括本市户籍的6类人员以及入乡创业人员。
本市户籍的6类人员包括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年度及毕业两年以内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退役士兵,指在批准退出现役一年内创业的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指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报告企业分流职工,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并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职工;农村劳动力,指具有农业户籍的劳动力。
入乡创业人员指在本市乡镇地区登记注册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含非京籍)。
通知指出,上述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创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创业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其中入乡创业人员所创办的创业组织需招用本市户籍劳动力达到3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三)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四)创业人员及所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五)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组织每招用1名本市户籍劳动力(入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招用3名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再给予1000元的补贴。每个创业组织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据悉,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财政下达市级财政负担部分资金。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在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也可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
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组织指定银行账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