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此次成都确诊病例之一赵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姓名、身份证号、行动轨迹等信息。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针对“病例赵某个人隐私疑被泄露”一事,公安已介入调查。信息是否属实需等待调查结果,具体情况、调查结果可通过官方渠道了解。(12月9日《光明日报》)
作为一名新冠感染者,成都确诊女孩觉得比病毒更让她烦心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许多不明情况者的质疑,甚至语言攻击。此前,成都确诊女孩个人隐私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姓名、身份证号、行动轨迹等信息;同时,网络暴力铺天盖地向她袭来,无疑已经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疫情防控的当下,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发布新增病例等内容,既是疫情信息公开的形式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客观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方便大家知晓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感染风险,掌握确诊或疑似人群行动轨迹,做好防范。然而,疫情信息公开,不等于个人隐私公开。事实上,成都确诊女孩,也是疫情受害者,在网上泄露她的个人隐私,并遭受网络暴力,显然是对她的二次伤害。
今年以来,发生了多起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比如,在山东胶州市民微信群里,出现了当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特别是,近日天津一名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和行程等个人信息,均被公开曝光,并受到外界骚扰。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背离了信息公开的初衷。
众所周知,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了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疫情防控期间,究竟谁有权收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有权收集发布公民信息的主体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被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还有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主体不得擅自采集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从这一点来看,有关部门公布确诊或疑似病例等基本情况,是在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这种做法本身没有问题。
然而,保障公民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并不矛盾。具体到疫情信息公开,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只须公开其小区、楼栋、姓氏等等主要信息即可,根本没必要公开人家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等私密的内容。更何况,群众只想了解本小区的疫情情况,对他人的隐私,并不感兴趣。问题是,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特别是,出于防控需要被大量收集的个人信息,还留存在相关App和超市、药店等商家手中,存在泄露隐患。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行为,归入了侵犯隐私权范畴。同时,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成都确诊女孩个人信息被泄露,已涉嫌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保障公民知情权,不能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知情权必须向隐私权“让路”。据媒体报道,目前多地已有因随意公布、泄露个人信息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月19日,山西晋城的史某某将包含有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报告发至该村微信群,造成32名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史某某被依法处以治安处罚。
事实上,早在2月24日,司法部发布意见,要求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权益。因此,各地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在法治精神下规范涉疫情个人信息管理,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具体到成都确诊女孩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有关部门应进行彻查,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文/汪昌莲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